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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亲属达成分家析产协议后部分人反悔怎么办

2024-04-06 02:14:26 0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二号院归周某文所有;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周某贤陈某秋系夫妻,共育有子女五人,即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刚、三子周某鹏、长女周某莉、次女周某慧周某贤陈某秋先后于2001年、2002年去世。周某鹏未婚、无子女。

2010年8月1日,周某文周某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周某鹏在世时由周某文扶养,周某鹏去世后,其所属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M院房屋赠与周某文所有。此后双方依约履行。2013年,周某鹏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房两套。2016年11月3日,周某鹏因病去世。周某文认为,依照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周某鹏两套回迁房应归周某文所有,故诉于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莉周某慧周某刚辩称:不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周某鹏遗产两套回迁房及43万元拆迁款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事实及理由:1.遗赠抚养协议应当是在没有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周某文周某鹏继承人,扶养周某鹏周某文的法定义务,故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2.周某鹏系精神残疾三级,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周某鹏房屋已拆迁,周某文周某鹏未就回迁房、拆迁款签订任何协议,原协议不适用新情况;4.周某鹏有退休金,生活能自理,不需扶养,周某文事实上也未扶养周某鹏5.被拆迁房屋是父母所建,周某鹏无权自行处分。

 

法院查明

周某贤陈某秋系夫妻,共育有子女五人,即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刚、三子周某鹏、长女周某莉、次女周某慧周某贤陈某秋先后于2001年、2002年去世。周某鹏未婚、无子女。2010年8月1日,周某文周某鹏签订《抚养协议》,约定:甲方周某鹏,乙方周某文;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所有院落及房屋(M院),在甲方死亡后赠与乙方;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生活、医疗等一切费用支出;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乙方如未按协议第二条履行,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如因身体疾病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应由乙方三位女儿周某芳、付洪云、付洪波继续履行。协议落款有周某鹏周某浩王某丹周某文之妻)及证明人黄某杰周某奎高某川等人签名捺印。

2013年10月16日,周某文代替周某鹏与密云县某拆迁办(下称某拆迁办)、北京B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某拆迁办B公司,乙方周某鹏;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乙方在被拆迁宅基地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1人;回迁安置楼房两套;代缴购房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为433 892元。协议签订后,M院拆迁,《拆迁安置协议》实际履行。2016年11月3日,周某鹏去世。两套回迁房现由周某文及其妻居住、使用。周某文自认安置补偿款由周某文掌管。

周某文向本院递交了《分居协议书》、《情况说明》及周某莉周某慧周某刚三人在《情况说明》签字时的照片。《分居协议书》载明:……老人百年之后财产归三子所有,不与长子、二子相干;……。经本院与见证人核实,已糊涂,不记事。周某文据《分居协议书》证明周某鹏对被拆迁房屋及回迁房享有所有权。三被告对《分居协议书》提出质疑:1.分居协议没有两个女儿签名,三个儿子的签名也不像本人签名,三被告对分家不知情;2.分家单未体现全家人意思,应属无效。

《情况说明》载明:北京市密云区村民周某贤陈某秋为合法夫妻,共生育五子女,即长子周某文、次子周某刚、三子周某鹏、长女周某莉、次女周某慧周某贤陈某秋先后于2000年、2002年去世;因三子周某鹏未婚、无子女、无经济来源,故在2002年周某文周某莉周某慧周某刚四人共同商议,周某莉周某慧周某刚均表示放弃对周某鹏扶养照顾,同时放弃对周某鹏回迁房的继承权;因此周某鹏周某文及其妻子王某丹扶养照顾,并于2010年8月1日周某文王某丹周某鹏补签扶养协议;现周某莉周某慧周某刚对上述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对周某鹏的财产不主张任何权利。《情况说明》落款有周某莉周某慧周某刚签名捺印,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22日。

对此,三被告表示:《情况说明》内容不属实;周某刚对签字不知情;周某慧对内容也不知情,对内容也看不清,周某文女儿周某芳周某慧签的名。双方一致确认,父母共计建有房屋三间。对于周某文提供的三被告签字时的照片,三被告认可是其本人。

审理过程中,周某文申请证人秦某立(北京居委会书记兼主任)出庭作证。秦某立证明:周某鹏生前精神不大正常,是周某文王某丹夫妇照顾周某鹏……日常需周某鹏签字事宜由周某文王某丹夫妇代签。三被告认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周某文周某鹏进行了扶养,但未提供三人扶养照顾周某鹏的证据。三被告向本院递交了周某鹏残疾档案查询回执,载明周某鹏生前为精神残疾三级,残疾评定日期为2009年xx日。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一二号院由周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对《分居协议书》、《抚养协议》、《情况说明》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若《分居协议书》有效,则三间老房在父母去世后全部归周某鹏所有。老房三间拆迁后,所获回迁房亦归周某鹏所有。从《分居协议书》内容看,邀请亲友、中证人、代笔人,以毛笔书写、对父母赡养和房屋分配均作出约定,符合当地人分家析产的传统习惯。依照传统习惯,家产传男不传女,往往女儿不参与分配家产,家产只在父母儿子间分配。就分家协议效力而言,若协议已实际履行且父母子女均无异议,则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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