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继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予以分割,2.本案所有费用由赵某杰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贤与吴某芳生育赵某文与赵某杰姐妹二人。2012年,赵某贤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吴某芳,对存款等财产进行了交接,并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2020年5月,吴某芳去世,留下上述房产一套及存款。2016年8月6日,吴某芳因病手术,曾自书遗嘱将上述房产留给赵某文、赵某杰,其余财产未作处理。
吴某芳去世后,我多次找赵某杰协商,要求对房产和存款进行分割,但赵某杰目前居住在上述房屋并掌控着吴某芳的存折,一直未予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杰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我要求多分房产,……。
赵某君辩称,我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吴某芳遗产的六分之一,继承赵某贤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吴某芳于1968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赵某文和赵某杰。赵某贤婚前育有一女赵某君。赵某贤于2012年去世,吴某芳于2020年去世。
赵某贤与吴某芳婚姻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贤名下。
2017年,吴某芳、赵某文、赵某杰办理法定继承公证,赵某文、赵某杰放弃继承,一号房屋由吴某芳继承。2017年6月20日,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赵某文、赵某杰均认可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未告知赵某君,亦未向公证处告知赵某贤婚前育有赵某君的事实。
赵某文、赵某杰称赵某贤留有代书遗嘱,并提交2012年遗嘱,内容:……赵某贤说,我写不了,你(陈某辉)代我写吧,我的全部财产、房产都给她妈吴某芳所有。立遗嘱人赵某贤,代书人陈某辉,见证人赵某坤,见证人宋某鹏。”赵某君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
诉讼中,经赵某文、赵某杰、赵某君协商,双方均同意赵某文、赵某杰分别向赵某君支付补偿款150000元,赵某君不再就一号房屋主张继承权利,同意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杰继承。
关于一号房屋的继承,赵某文主张按照吴某芳的遗嘱,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继承,平均分割房产份额,并提交了其与赵某杰微信聊天记录及遗嘱截图,其中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多次协商均同意房产一人一半,遗嘱截图内容:“如果我不在世了,我的房产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分用,但在十年内不准卖。手书人,吴某芳,2016年8月6日。”赵某杰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提交了遗嘱原件,内容“如果我不在世了,我的房产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分用,但在十年内不准卖。手书人,吴某芳,2016年8月6日。……。
关于遗嘱的形成过程,赵某杰称2016年吴某芳病重住院,在进行手术前担心有生命危险,遂立了遗嘱,吴某芳本想多分其部分份额,但是赵某文不同意,所以其表示就一人一半。此外,赵某杰称遗嘱中没有说一人一半,只是说共同分用,没说各自多少份额,所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此外,赵某杰主张对父母照顾较多,母亲看病住院都是由其陪护,母亲的丧葬事宜由其办理,母亲的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用由其支付,且父母去世前,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
赵某文对此不认可,称其因为身体原因未能在母亲住院时进行陪护,但是其配偶代其进行了照看,每天都会去医院探望,母亲未住院时其经常去探望母亲,双方对父母都有照顾和赡养,赵某杰与父母一起居住时因为工作方便,平时住在父母家中,周末回自己家。实际是父母照顾她们一家,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用,父母的存款足够负担,不需要赵某杰负担,故不同意赵某杰多分房产。
裁判结果
一、吴某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杰继承,赵某文、赵某杰各享有50%的份额;
二、赵某文、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赵某君支付补偿款15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一号房产系赵某贤、吴某芳婚后购买所得,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赵某贤、吴某芳对于上述房屋上的权利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贤去世后,虽然吴某芳、赵某文、赵某杰办理了法定继承公证,但该公证过程中由于赵某文、赵某杰隐瞒了赵某君的继承人身份,导致该继承公证遗漏继承人,故该公证存在程序错误,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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