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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老人没有遗嘱,子女间诉讼继承案例

2024-04-06 02:14:41 0

原告诉称

陈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的50%份额;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两人系兄弟关系,均为被继承人陈某坤吴女士的儿子。两被继承人仅生育原被告两人。陈某坤2004年4月1日去世,吴女士2020年4月9日去世。二人生前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坤名下。吴女士去世后,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房产分割及遗产继承事宜,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鑫辩称,我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按照40%的份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陈某坤吴女士系夫妻,共生育陈某贤陈某鑫两个子女。陈某坤2004年4月1日去世,吴女士2020年4月9日去世。陈某坤名下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一套。现该房屋空置。现值评估816.1万元。

陈某贤1999年7月移民。陈某鑫2016年后生活在国内。对于上述遗产,陈某贤要求平均分割,陈某鑫认为其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陈某贤×××的身份不能作为其拒绝赡养和不能回国探望的理由,故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陈某贤40%的房屋折价款。陈某贤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陈某鑫只是在老人快去世的几个月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其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但同样通过电话方式尽到了对老人的精神抚慰义务。

 

裁判结果

陈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由陈某鑫继承所有,陈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某贤房屋折价款3264400元;待陈某鑫给付陈某贤上述折价款后七日内,陈某贤配合陈某鑫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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