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按份继承被继承人周父、周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即六原告与被告各按七分之一的份额继承遗产。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周父、周母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七人,长女周某洁,长子周某鹏,次女周某芬,三女周某芝,次子周某辉、三子周某鑫,幺女周某丽。周父于2010年死亡,周母于2019年死亡。被继承人周父与周母生前未留有遗嘱,生后留有北京市朝阳区房产,现原被告双方对继承份额有争议。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认可六原告诉讼请求,我认为应该根据之前的协议履行。
法院查明
周父与周母婚后育有七子女,分别为:原告周某洁、周某鹏、周某芬、周某芝、周某辉、周某鑫与被告周某丽。周父于2010年3月4日去世,周母2019年12月31日去世,二人未留遗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登记在周父的名下。
六原告称房产应该由六原告与被告各按七分之一的份额继承遗产。六原告据此提交《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周父,乙方:周某洁、周某鹏、周某芬、周某芝、周某辉、周某鑫、周某丽。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就坐落在朝阳区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朝阳区屋壹套,需交纳现金伍万贰仟余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承担壹万柒仟余元,乙方每人承担伍仟元人民币(5000元×7人=35 000元)。购买后的产权房屋归甲方永久居住。
二、由于甲方及甲方配偶年龄已高若患有重大疾病时,乙方均有赡养义务,都需出资为甲方看病(包括配偶)。若乙方多数因经济困难承受不起时,可共同协商卖掉此房,为甲方及其配偶作为医疗费用。若甲方先于其配偶去世,卖房后的余款归其配偶所有,用卖款余额作为甲方配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项支出,不足部分由乙方分摊,余款部分作为8份遗产平均分配(因乙方周某丽在分此房时户口等因素按2份计数)…”。
被告对该份《协议书》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父周父在世时并未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主张各方在2020年签署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周某洁、乙方:周某鹏、丙方:周某芬、丁方:周某芝、戊方:周某辉、己方:周某鑫,庚方:周某丽。经友好协商一致,对父周父、母周母遗留的房产做如下分割处理:1、庚方取得40%的房产份额。2、戊方、己方分别取得9%的房产份额。3、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分别取得10.5%的房产份额……5、各方对于父母遗产继承问题、拆迁安置问题不再提出任何要求。
六原告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性认可,主张系被误导签订,应该属于无效。六原告据此提交了截图及录音资料、诊断证明。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各方应该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履行。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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