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某文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孙父、孙母夫妇育有二女二子,分别为长女孙某文、长子孙某辉、二子孙某刚、二女孙某杰。2008年9月9日,孙某辉去世,生前只育有一女孙某兰。2011年8月25日,孙父去世。2021年10月14日,孙母去世。我与孙父、孙母生前共同居住,照顾赡养二老直至去世,孙父、孙母生前留有遗嘱,由我继承前述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辩称,不同意孙某文的诉讼请求。房产继承属于重大事项,孙父、孙母生前未表示过房屋全部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孙父在2009年和2010年先后摔伤两次,之后便有些意识不清。孙某文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院查明
孙父、孙母夫妇育有二女二子,分别为长女孙某文、长子孙某辉、次子孙某刚、次女孙某杰。2008年9月9日,孙某辉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孙某兰。2011年8月25日,孙父去世。2021年10月14日,孙母去世。
2000年7月18日,以孙父名义取得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产权证。
双方对于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存在争议。孙某文主张应按照二被继承人于2011年2月10日订立的代书遗嘱继承一号房屋;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处理一号房屋。
孙某文为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孙父,孙母,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周某慧和张某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杨某鹏代书遗嘱如下:……二、立遗嘱人现有主要财产:坐落于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三、对于上述财产,立遗嘱人处理如下:该房产由女儿孙某文继承。……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孙某文、张某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各保存一份,……”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孙母、孙父,代书人杨某鹏,见证人周某慧、张某斌签名、捺印、写日期(2011年2月10日);
2.律师见证书,内容如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孙父、孙母的委托,指派赵某刚律师、苏某峰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3.证人杨某鹏的证言,证人张某斌的证言,证人苏某峰的证言,
经质证,孙某杰、孙某刚、孙某兰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立遗嘱人签名处只有一个人写日期,二被继承人没有都签名写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这也与被继承人之一曾摔伤过无意识相吻合;没有写明立遗嘱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遗嘱内容,无法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是两位遗嘱人所立,但是日期只写了一个。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孙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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