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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亲去世后母亲使用父亲军龄优惠买房,房屋是否有父亲份额

2024-04-06 02:14:46 0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照遗嘱分割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继承份额分别为张某文30%,张某杰15%,张某辉20%,张某峰15%,张某刚20%;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兄弟姐妹关系,均为张先生周某的儿女。1988年军队干休所分配给张先生周某位于海淀区×号房屋一套。1990年12月5日,张先生去世。1997年12月周某买断上述房屋,共计花费23551元,其中原告张某文给付8000元。2014年,周某张某文等去遗嘱库立遗嘱,对房屋的分配留有具体意见。周某2021年病逝。四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刚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我认为并非周某个人财产,在购房时使用了父亲张先生的军龄,折算了优惠,这个优惠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在张先生去世后,对张先生周某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现无法证明周某支付的购房款内不包括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的遗嘱只能对其享有的份额作出处分。

 

法院查明

周某张先生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张某刚1990年12月5日,张先生去世,未留有遗嘱。2021年1月2日,周某去世。张先生周某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主张周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并向本院提交了存档于遗嘱库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周某自书遗嘱一份,内容载明:立遗嘱人:周某……内容如下:在我去世后,我的以下遗产由张某文继承30%,张某刚继承20%,张某辉继承20%,张某杰继承15%,张某峰继承15%。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在周某名下该财产中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其他遗嘱,我均予以撤销。立遗嘱人:周某。该遗嘱每页另有见证人孙某超吴某芳签字及日期并按有手印。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另向本院提交了视频光盘一份,内容显示了周某立遗嘱并签字确认的过程。张某刚对上述遗嘱及证据真实性认可。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1988年由军队干休所分配给张先生周某承租的房屋,后周某1997年12月购买,支付购房款23551元,现该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该房屋为军产房,现无法上市交易。另查,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姓名为张先生(副军职),配偶姓名为周某,在购房时使用了张先生49年工龄折抵。双方另认可张先生一直为军人身份,周某原为军人身份,后于1958年转业。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峰主张房屋为周某个人财产,张某辉张某刚主张上述房屋为周某张先生之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表示仅要求法院明确各自份额。

张某刚主张其一直与母亲周某同住,负责照顾母亲生活,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主张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周某一直是自己居住,每个子女轮流去探望和照顾,且周某一直身体很好,生活能够自理,另外住院期间及丧葬后事均是原告出资并负责,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辉张某峰张某刚继承所有,其中张某文继承25.84%份额、张某刚继承20%份额、张某辉继承20%份额、张某峰继承17.08%份额、张某杰继承17.08%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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