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三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签署的遗产分割及赠与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们与赵某刚、赵某洁、赵某坤系兄弟姐妹关系。我们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母亲于2016年去世,赵某坤于2020年去世。父母去世后留下A号的房产一套。另有赵某坤名下位于B号房屋一套,该房由父亲分配后登记于赵某坤名下。赵某坤生前未婚无子女,赵某坤去世后我们与赵某刚、赵某洁经协商于2021年1月16日达成一致,确认我们与赵某洁均放弃全部继承权并于2021年1月18日办理公证,但赵某刚需在完成继承后将A号房屋出售,售房款偿还各项债务后的余款支付给赵某洁150万元作为补偿。
2021年1月18日,我们办理了放弃继承,由赵某刚继承父母和赵某坤全部财产的公证。2021年10月底,我们得知赵某刚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在原协议中单方增加了追加30万元的表述。我们认为,赵某刚与赵某洁擅自修改的协议使用了欺诈手段,且违背了我们真实的意思,我们有权要求撤销。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我同意撤销协议中对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在公证时赵某洁以不办理公证威胁我,我迫于无奈在协议中写上追加30万元的文字。
赵某洁辩称,三原告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是赵某刚自愿承诺追加30万元的,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法院查明
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刚、赵某洁、赵某坤均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子女。赵父于2009年1月去世,赵母于2016年10月去世,赵某坤于2020年去世。赵某坤生前未婚无子女。A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母名下, B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坤名下。2021年1月16日,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刚4人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1月18日办理公证,A号房主赵母、B号房主赵某坤,不按遗产分割,三位姐姐(即赵某杰、赵某君、赵某芳)放弃遗产继承,两套房产公证过户到赵某刚名下。卖房A号房所得卖房款,用于偿还B号房的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等,并承诺给赵某洁一百五十万元”。
2021年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刚、赵某洁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赵某洁均表示自愿放度对被继承人赵某坤遗产的继承权利,赵某刚表示要求继承赵某坤的遗产,故赵某坤的遗产由赵某刚继承。北京市某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宜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了公证书。2021年1月18日办理公证前赵某洁要求赵某刚支付其卖房款180万元,否则不同意办理公证,赵某刚同意支付上述钱款,并在与赵某杰等人签订的前述协议书尾部添加了如下内容“追加30万元”。现A号的房屋已过户至赵某刚名下后,赵某刚已将此房转卖他人。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赵某芳、赵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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