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杨某鹏、吴某娜子女,杨某鹏于2002年因病去世,吴某娜于2021年因病去世。杨某鹏、吴某娜生前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杨某鹏去世后,四子女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故该房屋全部产权归吴某娜所有。被继承人吴某娜于2020年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确定归原告继承所有。被继承人吴某娜去世后,原告与被告一、二均同意按照遗嘱执行,但被告三拒绝遵从遗嘱继承房屋,致使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君、杨某鑫辩称,认可遗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分配时是按在册人口分配的,涉案房屋有杨某峰的份额,应当先将杨某峰的份额析出之后余下的部分才是遗产。如果法院认为没有份额,杨某峰要求永久居住权。吴某娜于9月23日设立了遗嘱附加协议,对9月15日形成的遗嘱进行了修改,二份遗嘱相冲突,应以9月23日的遗嘱为准。
1995年房改后,杨某峰一直与吴某娜居住生活,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法院查明
杨某鹏、吴某娜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杨某鹏于2002年2月22日死亡,吴某娜于2021年3月17日死亡。杨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5年12月20日,杨某鹏与F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
2009年7月16日,吴某娜、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于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杨某杰、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均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杨某鹏的遗产继承权。
2020年9月15日,吴某娜于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一号房屋产权全部由儿子杨某杰个人继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
2020年9月23日,吴某娜签有遗嘱附加协议一份,内容为:2020年9月15日,在某公证处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由杨某杰继承,属于杨某杰的个人财产。希望杨某杰继承之后做到以下几点:1、杨某杰继承过户后,在一个月之内,将此房屋委托给合法售房机构出售,不得转做他用。房子出售之后,所得房款除去各种卖房及办理后事费用,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各得1/4,售房款到账10日内,将相应份额一次性转至杨某君、杨某鑫账户内,在支付杨某峰1/4售房款之前,需扣除他之前欠杨某鑫的叁拾万钱和杨某杰肆万元钱。剩余房款方可支付给杨某峰。……。该附加协议下方有吴某娜的签字及捺印。双方当事人对该遗嘱附加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由杨某杰继承所有(杨某君、杨某鑫、杨某峰均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杨某杰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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