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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将于2月4日起实施

2024-04-06 02:29:04 0

  在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当下,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既是客观要求,也是原则跟底线。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为此,政策层面在不断强化责任制管理,2018年,所有企业投资参建的项目都将一并进入全过程、全流程监管时代。

  近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对外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指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据了解,所谓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办法》称,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按新规定,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同时,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办法》称,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办法》指出,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房地产律师哪个好?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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