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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2024-04-06 02:54:07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

  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姑侄女关系,原告是郑某某与齐某某之女,原告父母于1991年10月31日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2006年12月,原告之父郑某某居住平房拆迁,郑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一份,开发商于2010年为郑某某安置楼房一套(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书)。郑某某因病于2017年8月13日去世,该楼房的拆迁协议手续及房门钥匙均在被告手中,原告要求被告交回协议及房门钥匙,被告以楼房已由郑某某卖与被告为由拒绝交出。原告系郑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房产为原告之父郑某某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楼房为原告父亲郑某某的所有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辩称,1、本案涉及的房屋己由原告的父亲郑某某于生前通过买卖的方式处分,物权归被告所有。2015年12月17日,郑某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200000.00元购买该房屋,购房款于当日一次性付清。郑某某于当日出具了收条,证明收到被告支付的200000.00元购房款。被告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2、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属的目的是为继承该房屋,但原告没有对其父尽到丝毫的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其财产。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被告郑某与原告齐某系姑侄女关系。1991年10月31日,原告之父郑某某与原告之母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齐某随母亲一起生活。2006年12月11日,郑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郑某某拆除了建筑面积26.57平方米房屋,开发公司为其安置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9.35平方米。被告郑某于2006年12月12日代郑某某交纳该房屋购房款30000.00元。2015年12月17日,郑某某与被告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该房屋以20000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郑某,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郑某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乙方(郑某)买方属于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郑某某于2017年8月13日去世。原告在首次开庭期间对被告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款收条上的郑某某签名和指纹申请笔迹鉴定,预支付鉴定费用7400.00元。另查明,原告齐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郑某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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