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
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诉称,2011年2月19日,原告杜某与被告邓某、詹某签订购房协议书。被告将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交于原告。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卖于原告。房屋总面积130平方米、单价3138元平方米,全款支付。初步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房屋确权面积与协议面积有差异时,多退少补的款项由原告支取或支付,且超出交房日期开发商支付的安置费付与原告。2011年12月16日原告将全部房款交付给被告邓某。2014年7月28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杜某。被告支取了第三人支付的拆迁安置费及地下室退还款项。之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一直至今。2018年1月22日,第三人A公司通知:携带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到售楼部二楼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证的前期手续)。被告无故拒不提供拆迁协议原件,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前期手续。而第三人以原告无拆迁协议原件为由,亦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前期手续。故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购房协议书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支付的安置费25374元,并退还地下室多付款项4304元,总计29678元。3.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4.请求判令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邓某辩称,地下室的钱和其他款项是杜某让我领的,过渡费是开发商给我打到账户的,这些钱是杜某说不要了。
被告詹某辩称,产权手续等办不了,因为当时要求房款一次性付清,但给了一半,中间交涉过,一直未付清房款。
A公司述称,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回迁房,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该房屋在补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后,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证。原、被告间买卖关系与我方无关,我方无义务也无法协助办理产权手续。请求驳回对我方诉求。
邓某1述称,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1.被告无权处分出卖该房屋,涉案房屋是邓某1父母共有财产,2005年前后,邓某1父亲去世,2011年前后,邓某1母亲去世,对房屋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全体子女对该房屋都有继承权,被告处分涉案房屋包括邓某1在内其他子女不知情,其处分行为损害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2.因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邓某1母亲在世,房屋属于其母亲共同财产,其母亲没有同意转让该房屋,被告出卖该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依法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不能请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房屋是通过拆迁产权置换而来。该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于2010年12月27日签订,当时拆迁协议由房主儿子邓某代签,协议载明拆迁人A公司(甲方)、被拆迁人邓某某(邓某)(乙方)。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过渡期自搬家交钥匙之日起两年,乙方自找过渡房。
2011年2月19日,原告杜某与被告邓某、詹某签订协议书。卖房方(甲方):邓某某(邓某),购房方(乙方):杜某。载明双方协商买卖房屋。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单价3138元平方米,总房款计人民币肆拾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407940元整),且全款支付,初步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甲方承诺: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房屋确权面积与协议面积有差异时,多退少补的款项由原告支取或支付,超出交房日期开发商支付的安置费付与乙方。甲方有邓某、罗某(影)本人签名捺印,乙方有杜某本人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安置楼选择定位卡交于原告。所有权人签字处由邓某签字捺印。协议书签订当日,杜某交付给邓某、詹某房款200000元,并有邓某、罗某(影)出具收到条。2011年12月16日,杜某交付剩余房款及地下室款共计223000元,由邓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杜某交来房款及地下室共计223000元(地下室款15000元)。2014年7月28日,第三人A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邓某,后,被告邓某、詹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杜某使用至今。邓某自第三人A公司领取了涉案回迁房的过渡费25374元、地下室退款4304元。
杜某诉至法院后,邓某姐姐邓某1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1、原告杜某与被告邓某、詹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2、被告邓某、詹某给付原告杜某过渡费25374元。
3、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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