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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纠纷——逾期超过约定期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2020-05-19 16:56:13 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关某一诉称2016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二在被告某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1210000元购买被告张某二名下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双方须在2016年9月13日前签署《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张某二购房定金150000元。2016年9月9日,原、被告前往房管部门签署《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告同时缴纳首付款348000元。由于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协议中原告爱人孙某三的名字写错,导致无法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只能撤销了已签订的《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2016年9月21日,被告张某二以被告某某公司公司工作失误、房价上涨为由,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判令被告张某二返还原告定金1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二辩称原告所述房屋买卖关系及过程均属实,在原、被告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被告某某公司经纪人承诺《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能在2016年10月15日前到达被告张某二账户。2016年9月21日,被告张某二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并不存在房屋价格上涨因素,而是因为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被撤销,导致诉争房屋购房款未能如期到达被告张某二账户,被告张某二出售涉诉房屋另行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张某二因此与案外人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案外人违约金1200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二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收取的150000元定金在扣除被告张某二的相应损失后可退还原告,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应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二.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张某二在被告某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原告以121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张某二名下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屋;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将150000元交付被告张某二作为定金;原告与被告张某二须于2016年9月13日之前到房管部门签订《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或不再购买本合同标的房屋,则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签订后,如原告与被告张某二双方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或合同解除过错方追缴其居间服务费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张某二购房定金150000元。2016年9月9日,原告配偶孙某三作为涉诉房屋共同买受人,与原告及二被告共同前往房管部门签订了《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

此后,原告发现协议中买受人孙某三名字打印错误,遂与被告张某二联系,双方于2016年9月12日前往房管部门撤销了《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此后,被告张某二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并给原告出具书面材料,内容为:“因为某某公司工作失误在核协议时买卖方的名字没有核对,导致房屋买卖不能正常进行,终止关某一孙某三买卖合同”。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成讼。

 

三.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关某一、被告张某二及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某二返还原告关某一定金150000元;

 

四.律师点评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虽在原告夫妇与被告张某二签订的《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中,孙某三的名字发生打印错误,以致协议无法履行,原、被告因此办理了协议的撤销手续。但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仍未解除,双方可另行重新签订该协议,不存在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

被告张某二孙某三名字打印错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房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也于法无据。其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张某二返还定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如约给付被告张某二定金,该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被告张某二违约时,已失去了担保原告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定金本就属于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告所有,故被告张某二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21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二作为违约方,其应按照《房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因《房产交易合同》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某公司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方的当事人,故不应承担合同中约定应由买方或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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