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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怎么认定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2024-04-06 02:55:13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生起诉称:2005年3月8日,我出资22600元购买两被告在A县的自建所有的5间砖瓦结构房屋以及少量树木、厕所和猪舍。当天双方及见证人在书面契约上签字,我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我按照被告的要求对买卖房屋所占土地和房屋同钱某生活用地,进行了调换。2012年春,两被告见土地及房屋增值,不顾一切意图强行侵占我房屋。2018年4月12日再次非法侵入我住宅至今。我和被告均为同一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通过宅基地调剂的方式,经本村原会计的代书、同组村民的签名见证、达成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契约。买卖关系成立的同时,我凭在场的见证人依约履行了符合时价的房款支付义务。被告钱某甲掩盖各种事实,以其未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签字为由,企图反悔否认和我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我和被告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要件,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2005年3月8日我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先生答辩称:我原是C县人,我和钱某甲结婚后,1984年左右,岳父钱大叔建造房屋给我暂住,2001年左右,我和钱某甲的户口迁入A县A村。期间我和岳父家人多次发生矛盾,无法暂住岳父家,后我心理不平衡,原告也知道我的情况,2005年3月份原告找我协商购买岳父房屋,我便偷偷地将岳父的房产卖给了原告,原告也知道房屋是我岳父的,原告也应承担责任。因为钱某甲反对卖房,协议是我和原告私下偷签的。

  被告钱某甲答辩称:我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所谓的签约也没有我签字,我也没有收到所谓的房款,我认为该签约侵害了我父亲钱大叔的权益。

  第三人钱大叔陈述:我是在我的自留地建的房子,房子建好后我给女儿钱某甲及郭先生住,他们出去打工后把我房子偷卖了,偷卖以后2005年农历3月初九我知道后,我极力反对郭先生卖房一事,后原告孙先生称房子给他住,我什么时候要房子,他就随时给我,于是我就答应了将诉争房屋借给孙先生居住,后因为一些事情,我和孙先生闹得很不愉快。

  三、法院查明

  原告、两被告及第三人同为A县XX镇A村村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钱大叔与被告钱某甲系父女关系。2005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郭先生签订《契约》一份,被告将案涉房屋以226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及被告郭先生在契约上签字,同组村民罗某甲、罗某乙、谢某甲、刘某甲在见证人处签字。当时在场的还有原告妻子、被告钱某甲,契约签订后,原告将房款交由钱某甲,被告郭先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证实收到房款22600元。2005年3月11日,原告搬进涉案房屋居住,两被告到场祝贺。房屋契约签订后,双方还就承包土地进行了调剂。后两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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