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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的适用

2024-04-06 02:56:11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傅先生起诉称:1997年7月,我和被告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我名下位于甲市A区X村32号的农村房屋作价23万元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我支付23万元购房款,被告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涉案房屋系农村房屋,且被告非A区X村村民,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同时损害了X村村集体的利益,我和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我为此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其腾退房屋,但被告拒不腾退,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我和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腾退甲市A区X村32号院内正房六间、西厢房三间、临街一排倒座房。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x答辩称:我不同意腾退,因为原告没有将房屋卖给我,我是在那看房子。

  三、法院查明

  1993年原告在甲市A区X村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为3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3平方米。被告不是甲市A区X村村民。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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