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柴大叔起诉称:我是被告的父亲,位于A镇C村的房屋系我于1994年出资修建的,建成后由被告柴某甲居住,被告强行要走了房产证,还签订了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的协议。2007年我又将该房进行了翻盖,对一楼进行了装修。2012年被告以A镇C村房屋(由我出资建成的四间两层楼房)面临拆迁为由,多次请求我将位于A小区5栋206号的房屋(面积151.33平方米),以231080元转让给被告,并向我保证,三年内将房款付清,2013年1月17日我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入住后,至今没有付清房款。后我生病住院,被告也不管不问。所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3年1月17日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A小区5栋206号的房屋归还给我;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一方违约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367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将房屋退还给我之日止的经济损失;4、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3年1月14日我和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即东建一座位于柴某A房南,归柴某甲所有,以及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使用所有权归他所有的相关内容,要求被告将房产证归还我。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柴某甲答辩称:1983年,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Z村老宅的西屋房分配给我,产权归我所有,2003年,原告提出房屋互换,用其在C村的房屋换取我在Z村的西屋。现在C村的房屋已全面修盖翻新,与2003年的房屋已不是同一个标的物,我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综上,原告请求撤销2003年1月14日分家协议中第三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013年1月17日,我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花了近20万元进行了装修,原告也知道我经济困难,也没有向我要房款,后原告有病需要钱,给我要房款,我就借了2万元付给他,之后原告一直没有给我要过房款,因为是父子关系,我就没有给他房款,原告也理解。在原告没有通知我付款或解除合同情况下,直接通过起诉要求与我解除合同,我就通过亲朋好友借了20多万元给他房钱,可是原告拒不接受,不是我不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我迟延履行合同,原告催要支付期间超过后,我仍不履行合同,原告方才取得解除合同的资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3年1月14日,原、被告通过分家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A镇C村诉争房屋的东、西两座房屋(各四间)进行分割,东边一座分给被告所有,西边一座分给被告之弟所有,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兄弟之间不得干涉。2013年1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因被告经济紧张,原告将其购买的A小区5栋206号的房屋,作价214018元转给被告。被告三年内将房款全部付给原告。若三年后未付清,下余款按月息1分加收利息,若四年后仍未付清,下余款按月息1分5加收利息。房产归属,被告未付清房款前,房产证由原告保管,产权归原告,直到房款付清之日,原告将房产证交付被告保管,房产证归被告所有。协议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由被告装修并居住至今。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房款2万元,剩余房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后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但原告拒绝接受。另查,C村房屋的建筑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均由被告持有。A小区的房屋目前尚无房产证。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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