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先生起诉称:经中介公司介绍,2017年3月22日,我和被告签订《甲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我购买被告柳先生位于乙区XX路XX大楼一期8号楼104室的房屋,签订合同当日我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目前我与被告柳先生的房屋过户手续进行到审核阶段。2017年6月12日我已缴税2388.82元,2017年4月22日我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8万元(转帐15万元、2万元现金、1万元定金)。2017年4月18日我的银行贷款已批复,利率为基准利率九折,现在2017年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一律以基准利率为准,导致我损失严重。被告柳先生在审核前几天打电话告知中介说不想卖了,中介方通知我。后中介方约我和被告协商,后协商未果。我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到审核阶段,被告柳先生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被告柳先生是可以继续履行下去的,且被告已产生违约行为,被告也应当向我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我和被告双方应恪守诚信的基本原则,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柳先生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甲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被告柳先生配合我办理房产贷款手续,将涉案房屋交付我并尽快协助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向我承担违约金20000元;3、被告支付我在纠纷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利率上调基准利率的损失14000元,以及我租房损失4个月房租暂计900/月,共计损失17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柳先生答辩称:1、合同履行期间,我一直配合原告办理各项手续,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竟擅自将我的门锁换掉,欲自行入住,导致我回到家后无法进家门。在尚未达到交付条件下,原告擅自换锁、非法控制他人房屋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对自己房屋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物权。该侵权行为已经损害了我对原告的信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不应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我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我方只有在收到全部的房款后,再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原告擅自换锁、非法控制我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该条内容的约定。据此我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支付的1万元定金归我所有。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及损失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要求我支付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称事实部分不属实,原告诉称双方的过户手续进行的审核阶段,因此审核是否通过,我还无从知晓。本案第三人Z公司也未正式通知我前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我并不存在实际的违约行为。我与第三人柳某甲签订房屋置换合同在先,价款已支付完毕,今年6月份已交付完毕,现在诉争房屋已交付第三人柳某甲。如果继续履行,导致我的户口问题无法履行,户口走不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接受,也不能履行,要求解除该合同。
Z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房管局过户、银行按揭贷款等代办义务,柳先生拒绝交易导致最终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我公司作为居间方希望双方能够秉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继续完成本次合同的交易。
柳某甲答辩称:2016年的10月份,当时我急需用钱,我就向柳先生借钱,借了15万元,双方约定对房屋进行了置换。我的房子大一点,当时也答应借钱是无利息的,柳先生补了我6万元的差价,在去年就支付了。现在本案诉争的房屋应该是我的,应优先过户到我名下,而且今年6月份我就住进去了。
三、法院查明
2017年3月22日,柳先生(甲方、卖方)、董先生(乙方、买方)、Z公司(丙方、居间方)三方经协商签订一份《甲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及产权共有权人同意,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坐落于甲市乙区XX路XX大楼一期8号楼104室的房屋(建筑面积:53.27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无权属争议、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可上市交易并能够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给乙方;甲、乙双方商定房屋买卖价款(含装修和附属设施)人民币4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提供合格有效材料申请贷款审批手续,并同意办理交易手续前通过资金托管人民币17万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当日支付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23万元见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通过银行支付给甲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甲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甲方出具收款收据,定金在交易过户后转为房款。合同签订后的2017年3月24日,董先生向柳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柳先生妻子陶女士向董先生出具了定金收据。关于该房屋买卖《甲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2017年4月22日,董先生又向柳先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7万元,然后董先生与A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董先生向该行借款22万元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约定房产的购房款,该住房贷款银行已批准。2017年5月12日,董先生缴纳购房契税2388.82元。2017年6月13日,甲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单(转让),准予双方交易。2017年6月17日柳先生向第三人Z公司电话告之房屋不卖了,并于7月11日向董先生的帐户上退还了其中的16万元购房款。另查明,柳某甲与柳先生系同胞兄弟。
四、法院判决
1、柳先生与董先生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甲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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