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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2024-04-06 02:58:47 0 创始人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牛先生起诉称:2014年3月29日,我和被告达成协议,由我购买被告开发的甲市工业园区L路XX佳园20号楼1808室房屋,并签订房屋认购确认书,我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诚意金。房屋认购确认书第2条约定双方应于2014年4月8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款项。双方还特别约定,特向集团申请购房总价款折扣为0.8278,如申请不下来,则退还我所付诚意金。2014年4月8日,我带足款项到被告处准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却告知我,因该房屋设有抵押,尚未撤销,故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承诺购房折扣也没有申请下来。当时我觉得被欺骗了,便要求被告退还已付20万元诚意金,被告口头同意退还,但迟迟不退,我多次与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也没有退我20万元。被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向我提供有瑕疵的房屋进行买卖,事先未告知我,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承诺折扣也未能申请下来,应退还我所交20万元诚意金。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购房诚意金2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Z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本案房屋未抵押,认购书约定的购房折扣已申请下来。原告未按认购书约定于2014年4月8日前与我方签订购房合同,故我方根据认购书第5条约定没收原告违约定金。实际上原告是由于资金紧张无力购房,不是因为我方原因造成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XX佳园”房屋认购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买方牛先生认购卖方Z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甲市工业园区L路XX佳园20号楼1808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24.6平方米,单价22471.91元/平方米,总价280万元,认购定金20万元。1.买方签本认购书时应交上述定金,本认购书即生效。签署正式《甲市工业园区存量房买卖契约》或《甲市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定金转为房价款。2.买方已仔细阅读并认可《“XX佳园”房屋认购书》及附件中的条款,同意在2014年4月8日前按上述价款与付款方式与卖方签订《甲市工业园区存量房买卖契约》或《甲市工业园区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附件,同时付清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同时缴清相关税费。……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认购书下方原告在“买方”处签名署期,被告在“卖方”处盖章署期并由经办人小王签名并备注:“此房款总价为2800000元整,折扣(0.8278),特向集团申请特批。若申请下来,¥20万定金则转为房款,并承诺在2014年4月8日前签订合同,同时再支付¥100万人民币。若申请不下来,则无息退还定金。”同日,原告向被告交款20万元,收据存根上“收款事由”注为“20-1808诚意金”。

  2014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手书《申请书》,内容为:“本人牛先生于2014年3月29号向贵司交纳‘XX佳园’20号楼1808室购房诚意金贰拾万元整。后因本人生意失败,导致流动资金断裂,无法按原计划购房。鉴于以上特殊原因,向贵司申请退还贰拾万元购房诚意金,恳请贵司领导批准,特此感谢!另请尽量退还现金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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