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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与拆迁——房产未做继承后被拆迁,拆迁补偿能否按继承顺序分割?

2020-05-25 08:02:17 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黄某四和被继承人王某五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被告。王某五1930年3月28日生,于2013年4月19日因病去世。黄某四1929年2月2日生,于2018年2月12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夫妻共同共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该房产已经拆迁,所发放拆迁补偿款120万元一直由被告掌控。同时,被继承人在去世时留的银行存款数十万元和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均由被告掌控。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均遭拒绝。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黄某三继承被继承人黄某四和被继承人王某五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继承人黄某四生前已将涉案房产赠与孙子黄某七,该房屋拆迁款依法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且被答辩人就房屋拆迁款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二被继承人生前现金收入均用于生活及医疗,无现金及存款遗产。被答辩人主张对被继承人王某五的抚恤金按照1/3份额进行分配,无任何法律依据,且该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被答辩人主张按照1/3的份额对二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某四和被继承人王某五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黄某二黄某三和被告黄某一王某五2013年4月19日去世,黄某四2018年2月12日去世。其二人生前共同共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2014年5月21日,黄某四签订房屋赠与书,决定把其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产赠与孙子黄某七,并告诉三个子女。赠与人黄某四,代书人黄某八,见证人黄某六、耿某。

被告提交的《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显示:甲方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乙方某某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丙方黄某四;丙方位于某某路XX1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114.81平方米,共计补偿人民币1199706.24元。该协议上丙方的签字由被告黄某八代签。该拆迁补偿款1199706.24元,已由被告领取。

2018年6月12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显示:黄某八为我社区居民,其父黄某四老人,因其名下房屋拆迁,于2014年8月15日搬至我社区,与儿子黄某八一家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至2018年2月12日老人因病去世。

 

三.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二149963.28元

 

四.律师点评

关于拆迁补偿款1199706.24元应否分割。二被继承人即原、被告父母生前共同共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被继承人王某五2013年4月19日去世,其去世后其所有的涉案房产的50%为其遗产。由于其未立遗嘱,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和配偶黄某四共同继承,每人继承该遗产的1/4份额即每人1/8。黄某四共有的部分为50%,加上其继承王某五1/8,其对该房屋拥有的份额为62.5%。黄某四在其生前签订房屋赠与书,决定把涉案房屋全部赠与孙子黄某七,对于其处分其所有的份额部分确认有效,对于处分其份额之外的部分无效。该房屋现已被拆迁,无法进行分割,故其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应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和受赠份额予以分割。原、被告三人各得拆迁补偿款的1/8即149963.28元。该款已由被告领取,故应由被告支付二原告每人149963.28元。该房屋1199706.24元的62.5%即749816.40元归被继承人孙子黄某七所有

关于被继承人王某五的抚恤金123263.4元,原、被告每人分得41087.80元。该抚恤金已由被告领取,由被告支付二原告每人41087.80元。三、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银行存款,但未提交证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所涉拆迁补偿协系被告代被继承人黄某四所签,拆迁补偿款也是被告领取;被继承人王某五的抚恤金也是被告领取。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领取上述款项时告知原告,本案诉讼时效不应从被告领取上述款项时计算。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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