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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不过户是由于不承认买卖合同,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2024-04-06 03:22:00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

  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齐某原为夫妻,2009年二人协议离婚,××正房××、××厢房××及一块宅基地归原告所有。2011年11月16日,被告齐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向被告赵某借款六万元整,原告提供担保,后被告齐某偿还了四万元,并于2015年12月2日再次借款八万元,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被告赵某称齐某欠其本息共计二十万元,约定一年半内偿还。后被告赵某提出用房屋做担保,以保证被告齐某,按时还款,在签订《借款协议书》、出具欠条的同时、被告赵某要求被告齐某与其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并要求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原告作担保,在买卖房屋协议中签字。二被告签订的该《买卖房屋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系为借款提供的担保,该《买卖房屋协议》并非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担保法》第四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依法认定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实为抵押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齐某偿还借款;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一、原告诉状中称2015年12月2日向赵某再次借款8万元不属实,赵某确实于2015年12月2日给付原告现金8万元,但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为购买原告的房屋所补交的差价;二、截止到2014年3月16日原告及本案的第二被告齐某共计向赵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但是口头约定的利息每月2%,但是并未有任何担保条款;三、原告在诉状中称“在签订借款协议书时,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事实不符,借款协议与房屋买卖协议相隔了将近5年的时间,并且原告向赵某于2014年3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与房屋买卖协议也相隔了两年的时间,无论是借款协议书还是借条,与房屋买卖协议不具有任何关联性,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赵某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原告的房屋、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同时支付了合理的兑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赵某与齐某、石某均有借贷关系,截止到2014年3月16日二人欠本金9万元,利息37800元,共计127800元。2015年12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方抵除了12万元的借款,并且补给原告方8万元现金,总共是20万元。综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齐某辩称:房屋在离婚的时候就给原告了,我是净身出户。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原告石某与被告齐某于2009年12月17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女方分得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及一块宅基地;养猪场归女方所有;协议离婚前的债务问题由男方偿还。2015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同日,被告齐某与原告石某共同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某交来房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借款业务往来。2018年6月5日,原告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被告齐某表示同意。2018年6月6日,被告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本案已经辩论终结,借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到期了,已经还清”。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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