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合同解除纠纷案

2024-04-06 03:22:14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龚先生起诉称:2011年12月25日,我和被告韩先生经人介绍认识,韩先生称其和被告K房产公司合作开发修建XX小区(现在XX小区还在修建过程中),可以优惠出售商铺。之后韩先生提供图纸,我通过图纸挑选了甲市XX小区5号楼25号商铺,总面积300平方米,分上下两层,合同总价500万元。被告韩先生承诺出售的商铺具备独立产权、独立铺面,保证2014年10月30日交付房屋。后我通过亲戚朋友四处筹齐了500万元,交付给被告韩先生,同时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后在韩先生的带领下,我和被告K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K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我购买的商铺绝对是独立产权的商铺。后被告K房地产公司在房屋逾期二年后才建成,且承诺商铺很多情况均与事实不符。之后,被告韩先生失联、被告K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办理独立产权。我购买的上下两层只能办理一层产权,二层无法办理产权,且将该商铺又卖给第三人,包括我所购商铺的一层均被第三人占有,该第三人宣称与韩先生以债抵房取得了整栋5号商业楼的所有权。综上,被告韩先生一房二卖,存在欺诈我的事实,我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韩先生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被告韩先生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告韩先生将财产转移到被告武女士和韩某甲的名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和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韩先生、被告武女士共同返还我购房款500万元,赔偿违约金暂计2079187.5元(从2011年12月25日到2016年8月24日,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及直到被告还清所有购房款时产生的违约金;由被告K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先生答辩称:我与K集团预定了一部分房屋,原告多次托人想从我手里分出一部分房屋,出于这个意愿,我放弃了该部分房屋的购买权,后征得被告K房地产公司的同意后,原告与被告K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原告与被告K房地产公司形成了买卖关系,购房款也实际归于被告K房地产公司所有,交付房屋义务是由被告K房地产公司承担。我与K集团不是投资关系,是商品房预定合同关系;我没有向原告承诺房屋属于独立铺面,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明确约定是独立铺面。该房屋没有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与被告K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K房地产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属性应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原告与被告K房地产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K房地产公司承担。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我没有失联,诉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K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与我方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被告韩先生系整体购买,分割转售,我方只和被告韩先生有经济往来,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原告与被告韩先生的约定内容我们不清楚,我们建设的商铺是可以任意分割的,可按实际使用进行分割销售,按照合同要求,可以增加设施,可以办理产权,由于政府拆迁的原因,暂时不能办理产权。

  被告武女士答辩称:原告要求我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我与被告韩先生于2014年10月22日离婚,被告韩先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我没有参与,不知情,与我无关,合同之债不用于家庭生活,即使被告韩先生承担责任,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1年10月30日,被告韩先生与甲市K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韩先生投资82303000元,参与XX小区5号楼项目建设合作。被告韩先生预定XX小区5号楼25号商铺,单价13000元/平米(其中9000元/平米为建设费,4000元/平米为公共设施配套及装修费)。后,原告与被告韩先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内容为“甲方(被告韩先生)已购买XX小区五号楼商铺,乙方(原告)愿以投资五百万元购买一个单位铺面。单价为每平米1.6万元至1.8万元。单位铺面以300平方米为准,单价与实际差价值由乙方(原告)补齐……”。原告分两次将500万元汇款给被告韩先生,2012年4月16日,被告韩先生给原告出具500万元的收据。2014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K房地产公司签订《甲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XX小区25号商铺,建筑面积共300平米,房屋单价为11900元,总金额357万元。除上述购房款外,原告需支付公共设施配套装饰费5100元/平米,金额为153万元,出卖人应在2014年10月30日交付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应该在房屋交付360日内,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2015年7月23日,被告K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两张收据,其中购房款(347万元)、公共设施配套费(153万元)。其余购房款10万元,待商铺实测后多退少补,一并补齐。该房屋不存在同时出售于其他人的情形。另查,被告武女士与被告韩先生于2014年10月22日离婚。

  四、法院判决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