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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都有效时看法院怎么判

2024-04-06 03:22:2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钱女士、曹先生起诉称:2014年9月18日,我出资54.5万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乙区XX小区5号楼808室房产一套,当时我预交了定金5万元,2014年10月18日交购房款11.5万元,合计16.5万元,现在房屋已交付给我,但被告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致使我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从2018年1月起,因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我又帮被告垫还银行按揭13600元,每个月3400元。因为被告的不诚信行为,致使我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现我愿意一次还清银行按揭,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经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配合我办理所购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L公司答辩称: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和发票上的印章是小王私刻的;该房屋已经卖给案外人鞠先生。

  三、法院查明

  XX小区5号楼商品房系被告L公司开发,案外人小王系L公司售楼人员。 2014年,由小王经手,原告钱女士、曹先生购买XX小区5号楼808室房屋。2014年9月18日,原告钱女士、曹先生向小王交款5万元,小王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钱女士XX小区5号楼808室购房定金5万元,房屋总价为54.5万元。收条上盖有“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2014年9月27日,原告(甲方)与小王(乙方)、案外人贾先生(丙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达成买卖位于XX小区5号楼808室房屋一套,因房屋尚有38万贷款未归还于银行,现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全程手续及垫还38万;现甲方已交付5万定金于乙方,此期间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贷款不成功或违约不购买XX小区5号楼808室房屋,定金不退,因乙方违约不卖双倍退还甲方定金…”。2014年10月18日,原告又向小王支付购房款11.5万元,小王给付原告预付款的发票一张,载明:收款方L公司;项目名称XX小区5号楼;楼牌号808,单价4800元,113.24平方米,款项性质预收购房款。发票上盖有“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014年10月21日,小王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之后,原、被告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3年8月14日,被告L公司与案外人鞠先生、徐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鞠先生、徐女士购买XX小区5号楼808室房屋,总价款为640101元,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期房款192101元,余款44.8万元买受人应当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贷款机构书面申请购房按揭付款,2013年4月30日前被告交付房屋。2013年8月14日,XX银行A区支行(甲方)与鞠先生(乙方)、L公司(丙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贷款44.8万元,乙方借款购买XX小区5号楼808室,借款期限240个月,从2013年8月起至2033年8月止,贷款年利率6.55%,乙方委托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以乙方购房款名义用转账方式划至丙方在甲方开设的账户。从2018年3月2日起上述贷款一直由原告在偿还。另查,XX小区5号楼808室目前仍登记在被告L公司名下,预告抵押XX银行A区支行,抵押金额44.8万元,截至2018年6月11日贷款余额382949.04元。

  四、法院判决

  被告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钱女士、曹先生办理甲市XX小区5号楼808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的购房款38万元。

  五、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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