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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借儿子女友名义为儿子购买婚房引借名买房纠纷

2024-04-06 03:22:5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女士、郑先生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某甲系我二人的儿子。二被告结婚前,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我二人出资借用被告韩小姐的名义购买位于甲市乙区A地XX小区5栋605号的房屋。协议达成后,我方于2013年9月10日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交付后我方又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被告韩小姐违反借名买房的承诺,主张诉争房屋屋属其所有。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位于甲市乙区A地XX小区5栋605号房屋归我方所有;2、判令被告共同配合将诉争房屋屋产权过户至我方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小姐答辩称:2013年在购买诉争房屋屋时,双方对房屋的权属并未进行约定,我也未同意借用我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屋。原告主张与我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是事实。我认可原告为诉争房屋屋支付了首付款并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诉争房屋屋的贷款是由我方支付的,婚后原告转账支付给我方的费用是给我和郑某甲的生活费,并非房屋的按揭贷款。原告的出资行为系对我方的赠与,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因诉争房屋屋已登记在我名下,原告无权对房屋产权提出请求。故对原告诉请不能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郑某甲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请,不同意被告韩小姐的主张,请法院依法判决。

  三、法院查明

  原告罗女士、郑先生系夫妻关系,被告郑某甲系双方所生之子。2013年9月,被告郑某甲在与被告韩小姐恋爱期间,原告向二被告提出出资以被告韩小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双方的婚房,对此二被告表示同意,但双方未对所购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2013年9月10日,被告韩小姐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市乙区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向K公司购买位于甲市乙区A地XX小区5栋605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4.16平方米房屋一套,购房款共计956353元,首付款306353元,剩余购房款65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被告韩小姐的名义向甲市乙区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306353元。2013年10月被告韩小姐以所购的上述房屋为抵押与中国L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向该银行借款650000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2014年1月,原告出资对上述房屋装修后搬入诉争房屋屋居住,诉争房屋屋的相关维修基金等费用也系原告支付。2014年5月22日,二被告在甲市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于2016年7月5日生育一子郑xx。2017年9月,二被告与中国L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该银行借款420000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2015年2月之前的银行按揭贷款,系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韩小姐,再由韩小姐向银行归还,金额共计156960元。二被告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前,被告韩小姐的母亲曾出资100000元给二被告用于归还贷款。2017年8月,被告韩小姐曾向法院起诉被告郑某甲要求离婚。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韩小姐的离婚诉请。因被告韩小姐在离婚诉讼中曾要求处理本案诉争房屋,原告认为被告韩小姐违背了借名买房的承诺,遂起诉法院。另查,2013年,原告为被告韩小姐购房之前,原告罗女士与被告郑某甲曾于2011年6月在甲市乙区C地XX小区C区购买了建筑面积为67.9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被告郑某甲另于2013年7月购买了一汽大众牌轿车一辆。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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