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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反价悔约?法院:不准!

2024-04-06 03:23:57 0

  因为卖家反价,“宁可毁约也不卖”房子,佛山市民邱某就遇到了这一情况,邱某本欲花170余万元买汪某的房子,没想到汪某反价不卖了。为此,邱某便将其诉诸禅城法院。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卖家汪某不准毁约,维护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案件: 房贷办好了 卖家却不卖了

  去年1月1日,邱某(乙方)与汪某(甲方)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汪某将佛山某小区2401、2402两套共计132平方米的房产,以171万多元价格卖给邱某。汪某则付清卖房前的所有费用。邱某先给5万元定金给汪某,收到定金后不可以将房子卖给别人,否则需双倍金额10万元赔给邱某,邱某如果反悔不买,汪某不用退还邱某给的定金。

  邱某表示,因汪某的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故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出之后,再行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3月22日,汪某的房产证已经办好,于是邱某(乙方)与汪某(甲方)分别就涉案两套房产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除了约定双方按揭的付款方式外,还约定汪某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当汪某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汪某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邱某。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签订合同后,邱某分五次向汪某支付合计68万元。去年4月24日,邱某取得了银行的《同意贷款通知书》。

  去年5月2日,汪某告知邱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邱某提出一定要房子,汪某则表示反价,当邱某问:之前合同是没有效了吗?”汪某答复:“我毁约。”

  卖家:合同约定中途不卖可随时解除

  随后,邱某便将汪某诉诸禅城法院,请求判令汪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佛山某小区2401房、2402房过户至邱某名下。

  庭审中,汪某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卖方决定中途不卖房产,则合同即告解除,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须继续履行合同将讼争房产过户给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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