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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宅全域限购运用新调控工具,业内:还有很多手段可用

2024-04-06 03:25:14 0

  4月2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海南将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海南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对此次发布的《通知》解读称,海南省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根据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从省级层面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

  商品住宅全域限购

  今年3月以来,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海南省已四次加码楼市调控政策,从区域限购、提高公积金首付比例到对炒作或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房企不惜清出海南市场。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此次发布的《通知》从三个层面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进行全域限购。

  《通知》中指出,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而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此前的限购政策中,已经对海南省居民、非本省居民购房作出社保缴纳等限定条件。霍巨燃在昨天的政策发布会上进一步强调,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海南省政府另行制定。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楼市调控工具箱中或还有不少工具

  在业内人士看来,海南此次除了加强调控实施全省限购外,最大的亮点是制度创新,通过户籍迁入海南省家庭限购一套及24个月的社保缴纳规定,炒房需求被排挤,这或许也反映了楼市调控政策的工具箱中还有不少“工具”。

  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今年前3个月,全国主要城市发布房地产调控已超过76次,叠加4月份青岛、海南等地的调控措施,年内各地累计出台的楼市调控措施已超过80次。

  据澎湃新闻梳理发现,上述楼市调控政策多以加码限购、限售、摇号卖房、首套刚需优先购房、对提供虚假证明不得购房等调控手段。

  在海南之前,杭州曾发布楼市调控政策针对“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相比杭州,海南此次的楼市政策则更为明确,必须要交满2年社保方可购房。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当前海南的政策逻辑很清晰,房住不炒的思路会延续,同时未来有保有压的政策思路很明显。其中对于自由港建设的各类地产业务支持会加大,而对于一些滨海住宅或其他项目,管控会严厉,这是市场交易需要注意的内容。

  “量身定制”政策,保障本地居民住房需求

  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探索实行符合海南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政策。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要求海南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防止房价大起大落,要制定预案,稳定市场预期,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动形成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海口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2.1%,环比涨幅排名第一。海口为海南省省会,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之际,中央支持海南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发布,更让海南楼市的关注度上升。

  对此,霍巨燃表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缓解房价上涨给本地居民带来的住房压力,使本地居民更有获得感,《通知》提出,首先要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今后将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

  除此之外,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也再次重申。按照《通知》规定,非海南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琼办发〔2018〕29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有关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本地居民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使其更有获得感。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琼建房〔2018〕80号),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推动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二、强化“多规合一”,从严土地、规划管控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研究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和指导已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转型用于发展其它产业或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省级统筹管控

  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各市县在办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之前,须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按照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进行严格把关。

  四、实施全域限购

  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

  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五、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我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要强化对市县的随机抽查、定向督查和明察暗访。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未完成价格备案进行销售或超出备案价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对购房资格审核不严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加强监测预警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对商品住宅量价波动较大情况及时预警并做好预案;要加大对恶意炒作、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要及时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施行。此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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