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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房产公司将商铺一房二卖被诉至法院

2024-04-06 03:54:53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杜先生起诉称:我与被告签订住宅订购协议,被告将其位于A市L路“XX花园”20号楼1022号商铺一套出售给我,协议签订后,我先后交付被告766117元购房款,被告收取以上款项后向我出具购房款收据,2016年1月4日,A市K物业公司审核并与我签订了20号楼1022号商铺《入住合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我正式以业主身份领钥匙入住,并将该房出租于他人进行装修。之后有人找到我锁门阻止施工,称该房已经出售,并办理完成备案登记,这时我才知道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又卖给他人,并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行为给我带来了巨大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解除我和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我购房款766117元,并支付占用购房款期间的利息;3、判令赔偿我损失1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不超过我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766117元;5、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L置业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的行为不属于一房两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向案外人董先生借款,把没有出售的房屋暂时备案在董先生名下,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主观意图不是卖房,本案原告在买房时,由于时间早,房管局不具备电脑备案条件,因此在向案外人董先生备案过程中,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把已售给原告的房产备案在董先生名下,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处理案外人董先生之间的债务纠纷,解除涉案房屋的备案,为原告消除影响,公司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赔偿原告。

  三、法院查明

  2011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订购协议,购买被告位于A市L路“XX花园”20号楼1022号商铺一套,面积101.06平方米,截止2015年12月28日原告先后共交付被告766117元购房款,被告收取以上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2016年1月4日A市K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原告业主身份后,与原告签订了20号楼1022号商铺《入住合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原告正式以业主身份领钥匙入住,并将该房出租于案外人曹某,并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曹某派人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涉案房屋被案外人董先生派人锁门阻止施工,称该房已经出售给案外人董先生,并办理完成备案登记,经查,被告已经在2015年7月24日将涉案房屋登记备案在案外人董先生名下,由于无法装修使用涉案房屋,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退还了收取案外人曹某的租金20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房屋被登记备案人锁门阻止施工后,与被告协商未果,在2016年1月21日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原告称被告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的事实,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按照规定赔偿原告一倍的购房款。被告对一房二卖的事实不认可,称其与案外人之间是借款关系,不是买卖,被告并未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董先生,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所诉损失。

  四、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杜先生与被告A市L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A市L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76611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归还完购房款之日止)并支付赔偿金766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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