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先生起诉称:2015年5月,在L公司居间服务下,我购买了曹先生位于甲市乙区A镇C地XX小区15号楼1306室,购房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支付,但因我无甲市购房资格,故借被告夏女士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夏女士名下,买完后夏女士可以借住两年,之后再把房屋还给我。现我要求享有自身权益,被告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我购买甲市乙区A镇C地XX小区15号楼1306室房产的所有购房费用及相应损失共计6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夏女士答辩称:原告所述借名买房根本不存在,此房屋是我出资购买,仅是由原告帮忙联系中介和提前看房事宜,当时我是自己要买房,但当时母亲病了长期卧床,没有时间往外跑,唐先生是自己父亲的朋友,唐先生信任刘先生,所以我委托刘先生去看房选房。房屋出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买卖合同及房屋装修等均由我办理。
三、法院查明
诉争的甲市乙区A镇C地XX小区15号楼1306室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夏女士,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该房屋购买于2015年5月,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曹先生(出卖人)和夏女士(买受人)。合同约定房屋购买价345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于2015年5月4日签合同当日支付,剩余的343万元于2015年5月26日支付。
经查买房全过程都是刘先生在参与,刘先生告诉中介因无购房资格,需用夏女士名义购买,夏女士只是在签合同时出现过一次。另关于购买房屋的过程、购房出资情况、购房后的装修情况,原被告都各有说法。另查,夏女士认可是刘先生向出卖人曹先生支付的购房款,但称刘先生的钱都是自己给刘先生的,而对给钱过程,夏女士称是自己分拨分批用布袋子装的现金给的刘先生。对于房屋装修款,夏女士也称是自己给的刘先生现金,但给了几次,给了多少,夏女士的表述亦含糊不清。
四、法院判决
1、解除刘先生与夏女士之间关于甲市乙区A镇C地XX小区15号楼1306室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夏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先生支付购房款及装修费等损失3,739,000元;
3、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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