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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2024-04-06 03:56:12 0

  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是别离的,即村民经过向村委会申请,经当地国土局审批后,具有宅基地的运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却依然归于团体经济组织,此刻,则问题就呈现了,已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组织,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子所有权归谁呢?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则:“制作用地运用权人制作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于制作用地运用权人,但有相反依据证明的在外。”

  一、农村宅基地归于团体土地中的制作用地,所以,该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宅基地运用权人所有。

  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团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依据《物权法》及《承继法》的相关规则,该房子归于个人合法产业,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能够承继的,但宅基地却因只有运用权而不能承继。

  依照上述定论,就呈现了“房子能够承继,但土地不能承继的怪现象”,现实中,这种状况该怎么处理呢?

  很多老百姓都知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子已然已经承继,那么,团体土地的运用权也随着房子的承继,而具有运用宅基地的资历,那么,“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其实,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则,但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房子在交易、典当时,土地是一并转让或者典当的,再结合农村宅基地运用权归个人,所有权归团体经济组织的一起现象,宅基地上房子承继时,宅基地的运用权则由承继人获得运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承继法:

  宅基地是归于农村团体所有制的产业,其所有权是不能承继的。但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是两个概念,宅基地的运用权是能够承继的。

  一、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外部联系来看,其是一项特别的用益物权,是特别的产业,不该作为遗产承继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运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来说,用益物权具有产业的性质,应答应流通、承继。但宅基地运用权是特别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别的产业”,其特别性表现为:

  1. 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看,农人获得宅基地运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获得。

  2. 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与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历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通。

  3. 宅基地运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运用权为保障农人“居者有其房”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运用权的特性决议了它是一项不适于承继的“特别产业”:依据获得上的无偿性,如答应其承继,将使承继人无端获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议了它有必要因具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而获得、因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消除而消除,不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通(承继)问题;而福利性质决议了如果答应承继,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展。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则村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运用权的内部联系来看,归于家庭一起共有,不是被承继人的个人产业,不能作为遗产承继

  一起共有以一起联系的存在为前提,因一起联系的发生而发生,因一起联系的消除而消除。在一起联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发生比例问题,对共有产业的悉数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担相等的义务,不得恳求切割共有物。依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建立一起共有:

  1.因夫妻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夫妻之间的一起共有;

  2.因家庭联系的存在而发生的家庭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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