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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靳双权:签订离婚协议后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被诉至法院

2024-04-06 03:56:1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廖女士起诉称:2017年5月9日,我和被告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的房产以及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B1133车位归我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共同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需要的离婚析产免税证明,并于2017年5月25日取得了税务部门出具的离婚析产免税证明。其后,我要求被告到房管部门协助办理上述房产、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时,被告拒绝前往,无奈之下,只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B1133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先生答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原告请律师所写,本人看过但没有详细研究就签名了,现原告反悔;离婚协议原意是涉案房产赠与女儿,因本人失察,须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未成年女儿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法院查明

  2017年5月9日,廖女士、唐先生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男方唐先生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的房产归女方廖女士所有,该房产女方不得出售,且该房产在女儿年满18周岁时,赠与给女儿……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地下室B1113车位归女方所有……”。其后,廖女士要求唐先生到房管部门协助办理上述房产、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无果,遂诉至法院成讼。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唐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女士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一单元302号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2、被告唐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女士办理位于甲市乙区L路XX小区地下室B1133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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