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离婚率居高不下。也有不少人会离婚后,选择带着子女一起重组家庭。事实上,相较于原生家庭来说,重组家庭的联络更为错综复杂,在遗产分配及继承等方面也更简单呈现对立。假设处理不得当,很简单引发家庭胶葛。其间,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便是重组家庭涉及到的产业问题之一。
案例:
在陈红9岁时,母亲刘某与继父周某组成重组家庭,其继父还有一子,名为小周,比陈红大6岁,一家四口就这样快乐地日子在一起。直到2017年,继父周某因病逝世,留下一套五居室的房产,存款20万元和其他日子用品等,临终前并未订立遗言。在切开遗产时,哥哥小周以陈红是继子女,不姓周,不能继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陈红继承其继父周某的遗产。
那么从法则层面来说,身为继女的陈红终究有没有权力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呢?
首要,咱们需求明确继父周某的遗产应当以何种方法进行分配?
从案例中的叙说中咱们了解到,继父周某在生前并未订立遗言对其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及组织,故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则直接规矩的继承人范围、继承次第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产业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言的方法改动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动。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矩:“遗产按照下列次第继承:第一次第:爱人、子女、父母。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联络中所述的子女和父母包含抚育联络的继子女和有抚育联络的继父母。因而,是否有“抚育联络”是承认继承权的关键要素。
从法则层面来说,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存在“抚育联络”首要包含三种情况:
其一,继父母承当了继子女的日子、教育等费用;
其二,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其三,继父母承当了继子女的日子、教育费用,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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