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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借名买房吗

2024-04-06 03:56:3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先生起诉称:被告是我儿子。2001年9月17日,我出资,借用被告郭某甲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乙区XX路509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用途为商用。房屋一直由我占有、使用至今。然而,诉前被告郭某甲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要求我腾房,令我无法接受。我与被告郭某甲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购房款的性质并未发生转移,依然是我出资购房,只不过借用了被告郭某甲的名义,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特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乙区XX路509号房屋归我所有;2.被告郭某甲配合我将XX路509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到我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某甲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甲答辩称:不同意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原告郭先生对我的赠与,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

  三、法院查明

  被告郭某甲系原告郭先生与案外人何女士之子,出生日期为1994年2月12日。原告郭先生与何女士于2000年10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1年9月17日,原告郭先生代被告郭某甲与甲市M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甲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A地商住楼509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价款合计3355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郭先生于2001年11月20日交纳了上述购房价款,房款发票显示付款人为郭某甲。200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郭某甲名下,产权证书房屋坐落登记为乙区XX路509号,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涉案房屋交付后至今一直由原告郭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亦由原告郭先生持有.另查,涉案房屋依据《甲市地名管理办法》和《甲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核为郭某甲。被告郭某甲于2018年7月16日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原告郭先生腾退涉案房屋。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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