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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与分割——原房产签订分割协议,拆迁补偿是否按照协议分割?

2020-06-10 16:39:16 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一诉称马某一马某二夫妇育有二子,长子马某三,次子马某四2018年5月1日,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签订《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马某一马某二将自有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XXX号院落房屋拆迁补偿款中2302800元分别赠与长子马某三个人1166600元和次子马某四个人1136200元。因马某一患有脑梗,需要治疗,马某一马某二没有任何住所,2018年6月20日三方签订新的《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马某四2018年7月12日向马某一马某二返还赠与款1136200元。但马某三李某五至今未将《协议书》约定的上述款项返还马某一马某二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某三李某五返还马某一马某二1166600元赠与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五述称2018年5月1日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签订的《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而是属于分家协议书性质:是马某一马某二对其与马某三李某五等共有财产的分配,马某三仅是李某五马某三马某六马某七一家的签字代表;且协议内容均是对其家庭财产的分割或者分配;《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的内容明确记载是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的,且结合涉案款项交付给李某五的事实,再次证实了涉案款项不是对马某三个人的赠与马某一马某二不存在生活严重困难无法生活的情形,更不存在没有住所的情形,马某二马某一马某二某某区某某小区XXXX号租赁房屋一套用于马某一马某二居住生活,所以马某一马某二不存在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情形。所以应该驳回马某一马某二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某一马某二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马某三、次子马某四李某五马某三之妻。2018年4月29日,马某一作为乙方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市某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需拆除乙方所有的位于某某办事处某某的住宅房屋;乙方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进行货币安置补偿;乙方现有安置人口2人,补偿款共计3426720元。同日,马某一某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某某村委会补偿马某一30000元。

2018年4月29日,马某三作为乙方与某某村委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市某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需拆除乙方所有的位于某某办事处某某的住宅房屋;乙方选择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乙方现有安置人口7人,补偿款共计423406.5元。同日,马某三某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某某村委会补偿马某三130000元。

2018年5月1日,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签订《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就某某市房产拆迁后,两座房产的分配及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第一条、XXX号院落由马某一马某二夫妇按宅基地选择货币安置拆迁款计3426720元;第二条、XXX号院落由马某三李某五马某四、七口人,共可享有安置房三套,其中马某三一家四口94平方米两套,马某四一家三口141平方米一套;第三条、XXX号院落房产拆迁补偿款为346270元,XXX号院落地上物补偿为423406.5元。

2018年5月30日,马某一账户转账存入3426753.32元,6月7日,马某一马某三之妻李某五账户存入1166600元,向马某四之妻从某账户存入1136200元。

 

三.法院判决

马某三李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一马某二款项1166600元;

 

四.律师点评

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于2018年6月20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效合同。结合本案情况,2018年5月1日签订《房产及资金分配协议书》后,马某一马某三之妻李某五账户转款1166600元,向马某四之妻从某账户转款1136200元,马某一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经审查,该两笔款项马某一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获得的款项,与马某三李某五马某四等人所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不重合,故该拆迁款项马某一马某二的财产,赠与马某三马某四

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重新达成协议,约定赠与条款作废,由马某三返还马某一马某二1166600元,合同当事人合意解除了该合同的赠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该款项转入李某五账户,马某三李某五夫妻关系,故马某一马某二要求马某三李某五返还该款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五辩称不应返还款项的各项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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