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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宅基地已卖出但未变更登记,拆迁时补偿款该归谁

2024-04-06 03:56:43 0

  近几年来,乡村拆迁越来越多,宅基地上房子也随之变成炙手可热的“金元宝”,可谓是“坐地生金”。而有一些早期卖掉了宅基地上房子的人,面对大额拆迁补偿款,很难不心动,往往以宅基地并未变更登记、自己依然是宅基地运用权人为由建议拆迁补偿利益。那么,这杯拆迁补偿利益的甜羮,究竟应该归谁享用呢?本文,靳双权律师为我们浅析这一问题。

  举个比如:张三将村子里的宅基地上房子卖给了李四,两边签订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好房子价款为20万元。李四按约好付清了房款,并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及部分翻建后入住。由于李四是城市居民户口,所以买房之后并未进行宅基地运用权证变更登记。

  几年后,村庄赶上拆迁,李四签订了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实践领取钱银补偿款约20万元,余款60万元抵扣了两套安顿房购买价款,并将房子交给拆除。看到曾经归于自己的房子“增值”大变身,张三以为自己吃亏了,遂找到李四要求分配部分拆迁补偿款,但均被李四拒绝。后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定承认涉案房子买卖合同无效,由李四返还拆迁补偿款50万元。

  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用?合同的效力又是否影响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呢?

  首先,法院判定以为,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子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原因在于,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转让一般只能在本村乡民之间进行。而依据全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就乡村房子买卖所作的一些具体规定,通行观点是,宅基地运用权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力,与特定的身份联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尤其是城镇居民。因而,如果宅基地上房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乡村乡民,实践寓居运用买受房子,且无其他宅基地上房子的,房子买卖合同有用;而如果宅基地上房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城镇居民,法院则会因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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