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姚某一诉称:姚某五与林某六为夫妻,两人共生育姚某一、姚某二、姚某四三个儿子及姚某三一个女儿。某某市房产为姚某五生前取得,并登记在姚某五名下。2012年某某市某某路二期片区改造,该房产属于被拆迁改造范围。2012年4月,房产以姚某五名义与征收人签署《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房屋被拆迁。姚某五于2015年2月11日去世。2015年6月,姚某四向征收人出具伪造的《放弃继承产权声明书》,捏造林某六、姚某一、姚某二放弃继承姚某五某某街XX、XX号房产拆迁权益的事实,姚某四擅自自行向征收人选择安置某某城XXX号住宅、53.98平方米商场,并领取拆迁补助及奖励款104569元。姚某四侵占姚某五遗产事实败露后,拒绝与各继承人协商解决纠纷。现请求法院判令拆迁安置后的某某城XXX号住宅、53.98平方米商场归姚某一所有,姚某四及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姚某一按上述房产评估价格现金支付姚某四及其他继承人。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四辨称:诉争的安置住宅及商场,是姚某四与父亲姚某五及母亲林某六原在某某公社某某大队馆顶的房屋因某某市片区征地拆迁改造安置补偿所得。姚某五生前及林某六一直由姚某四赡养照顾,姚某五生前明确表示,诉争房屋拆迁后补偿的安置房产和财产由姚某四继承,林某六也愿意将自己的份额和继承的份额赠与姚某四,对此姚某一、姚某二、姚某三早已知情,否则姚某四早在2011年就代表姚某五、林某六与某某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具体安置的住宅和商场也时隔一两年,姚某一、姚某二、姚某三均未提出异议。姚某四代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应某某社区居委会和某某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填写,同时也证明某某社区居委会和某某街道办事处都知道姚某五、林某六要将诉争房产分给姚某四,对姚某一主张姚某四填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损害姚某一及林某六、姚某二利益的说法不予认同。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姚某五与林某六为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姚某一、姚某二、姚某四及姚某三四个子女,姚某五于2015年2月11日因病去世。林某六、姚某一、姚某二、姚某四、姚某三均确认姚某五的父母早于姚某五去世。加盖某某县某某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生产组公章的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上申请人为姚某五。
2011年3月11日姚某四作为委托代理人与某某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被征地拆迁人为姚某五,房屋坐落于,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方式,确认产权调换住宅面积为140.35平方米;照顾购买集中商场的面积为53.98平方米等内容。此后姚某四代为选房,确认选择安置房为某某城小区XXX号,建筑面积145.49平方米,公摊面积为26.5平方米,其中扩购面积5.14平方米每平方米应补差均价为3000元。某某市某某路二期片区改造建设工作指挥部出具的安置房补差认定表载明案涉房产拆迁后住宅可安置面积53.98平方米,照顾购买面积为86.37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差均价为1800元,应补差155466元,照顾购买商场面积53.9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差均价为2000元,应补差107960元,合计应补差价263426元。某某市某某路二期片区改造建设工作指挥部出具的财务结算表载明被征迁人应付的费用为286120.5元。
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涉安置房由姚某一与姚某四竞价,姚某四以每平方米2990元竞得。因扩购面积应补差均价为3000元,已高于每平方2990元的竞价,故案涉安置房的价值应按产权调换住宅面积140.35平方米计算,实际补偿权益应为产权调换住宅面积竞价所得419646.5元扣除照顾购买面积86.37平方米×每平方米应补差均价155466元。
三.法院判决
一、姚某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林某六140125.8元,支付给姚某一、姚某二、姚某三各123354元。
二、原某某市拆迁后照顾购买集中商场面积53.98平方米的权益由林某六享有60%,姚某一、姚某四、姚某二、姚某三各享有10%。
四.律师点评
原某某市被征地拆迁人登记为姚某五,该房产是姚某五与林某六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取得,应为姚某五与林某六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拆迁后,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应由姚某五、林某六享有。姚某五去世后,某某市房产的安置补偿权益的50%是姚某五的遗产,因未立遗嘱,依法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姚某一、林某六、姚某二、姚某三与被告姚某四共同继承,其中林某六享有案涉房产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60%,姚某一、姚某四、姚某二、姚某三各享有10%。案涉安置房的实际补偿权益为244339元。扣除照顾购买商场面积应补差价107960元,剩余款项为233543元,林某六可分得60%即140125.8元,姚某一、姚某四、姚某二、姚某三各分得123354元。
综上,姚某四应按上述比例支付款项,并向案涉房产征迁人缴纳照顾购买面积86.37平方米补差价155466元,获得案涉安置房的相应权利及照顾购买集中商场确定相应的共有份额。因照顾购买集中商场面积53.98平方米尚未明确具体安置方位,无法实物分割,各继承人按前述比例享有共有份额。姚某一关于姚某四应将案涉房产拆迁补助及奖励104569元按继承份额予以支付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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