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原来,李某与陈某婚后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意识到夫妻联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某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某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明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某参与。但孟某轻信了陈某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某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子,埋下了房产胶葛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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