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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经男女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

2024-04-06 03:57:0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郝女士起诉称:2012年4月24日,我与被告在A县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现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0月8日经协商一致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位于A县Z单位分房两间归女儿蔡小姐所有,如遇房子拆迁改造由蔡先生做主,父母双方不得干涉。位于A县L路经济适用房(5号楼602号)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房屋贷款由女方个人偿还,男方负责配合女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另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纠纷。离婚手续办完后,被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A县L路经济适用房(5号楼602号)房产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蔡先生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在A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0月8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位于A县Z单位分房两间归女儿蔡小姐所有,如遇房子拆迁改造由蔡先生做主,原、被告双方不得干涉。位于A县L路经济适用房(5号楼602号)房产一处归原告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个人偿还,被告负责配合原告房屋产权过户,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纠纷。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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