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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浅析单位团购房买卖纠纷

2024-04-06 03:57:13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大叔起诉称:我是甲市XX单位的工作人员,甲市XX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实施了以本单位职工作为团购房资格人的单位购房,我获得了本单位团购房屋的资格,有权购买本单位团购的房屋及获得附赠的车位和精装修。我与董先生系父子关系,董先生与关女士于2013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其结婚没有房屋居住,我便将本单位团购所得的503室房屋,作为董先生与关女士婚房供其居住使用,并明确告知其只准居住不得转卖。为了省却麻烦,我经协调本单位机关同意,于2013年3月将购房者换成了关女士的名字。冯女士与关女士系同事关系,与方先生系夫妻关系。方先生和冯女士明知关女士、董先生没有房屋的实际处置权,为了获取不法之利益而恶意串通,在我毫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确为我的房屋进行了处置,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董先生、关女士与方先生、冯女士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先生、关女士答辩称:同意董大叔的诉讼请求。

  方先生、冯女士答辩称: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关系,此合同未侵犯任何人的利益。合同的主体是关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我方是借关女士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以全额支付了房款。XX单位没有规定不能转让,即使有此规定,也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规定。原告既不是此房产的所有权人,亦未支付过购房款,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

  三、法院查明

  原告系甲市XX单位职工。2013年初甲市XX单位团购了由甲市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CQT项目,根据甲市XX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团购的业主可以获得最为优惠的团购条件,即1、每户赠送价值5万元的家具电器或同等价值的车位;2、按照签约面积,每户赠送每平米1500元的精装修。董先生、关女士分别系原告的儿子、儿媳。甲市XX单位允许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购房,将作为第一轮中单独排序,作为队列。2、2012年5月21日关女士与甲市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坐落A区XX乡CQT小区503室。该房屋总价款为1617126元。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161726元(含定金10万元)。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同日方先生、冯女士与董先生、关女士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方先生、冯女士,乙方关女士、董先生,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置CQT小区503室(建筑面积91.83平方米,购置价格1617126元)及地下产权车库。后文以“503室”代替。503室由甲方全款购买;甲方拥有503室实际使用权及所有权;本合同期间因市场原因造成的房产价格涨跌均由甲方承担;503室产地下产权车位目前开发商定于2012年底办理购买手续,届时购置费用由甲方负担。房产在完成过户前若因国家政策变动(如房产税)而产生的乙方额外支出由甲方负担;房产过户时间原则上定于房产证办理完成后五年,房产过户过程中,乙方需协助甲方完成后过户,房产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该合同有方先生、冯女士,关女士、董先生签字。合同签订后,方先生、冯女士以关女士的名义交纳购房款以及相关费用。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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