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受让方张某、出让方李某和居间人一起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好李某将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张某,同时约好:张某为表明购买诚意,同意向李某支付意向金4万元作为定金;李某签署本协议后,则视为同意张某的购买条件,若李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在该协议签名处注明“已征得共有权人同意,假如违约,则违约责任由本人承当”。同日,张某向李某交付定金4万元。成果李某于2016年9月20日将涉案房子卖给第三方。后张某起诉至法院,恳求加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赔偿丢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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