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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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关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11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L路95号门面住宅一套归我所有。2012年1月2日双方办理复婚结婚登记,2013年5月10日诉讼离婚。A县L路95号门面住宅是我和被告第一次离婚时分割后归我方所有的财产,于第二次离婚时应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故第二次离婚时就不应涉及该房产,但我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拒不配合。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A县L路95号门面住宅房产归我所有(价值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宋先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购买了位于A县L路95号房屋,2008年3月11日,A县房产管理局向关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关女士,建筑面积40.6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2009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A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关女士所有。2012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复婚手续。2013年3月21日,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关女士离婚,经法院调解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原被告双方就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相关内容,但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后因欲将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关女士于2015年11月至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拒绝并告知其应当在宋先生协助下先行办理涉案房屋的离婚析产手续。因宋先生拒绝配合,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能完成。2016年10月12日,关女士以A县房产服务中心不履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定职责违法、要求A县房产服务中心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权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2017年3月9日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7年4月18日,关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县L路95号房屋归关女士所有,因被告宋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主持调解。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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