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为了给即将结婚的儿子更好的居住环境,罗某川夫妇与儿子罗某宁交换了房屋居住。如今,罗某川去世了,他名下的房屋拆迁,罗某宁认为购房时自己出资了90%,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里,应当多分拆迁补偿金。可是,罗某宁的母亲李某兰和妹妹罗某灿却认为当时只是交换居住,拆迁房屋应是罗某川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全家人迟迟领不到拆迁补偿金。2013年12月,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并依法判决:拆迁房屋补偿金92万元,李某兰分得49万元,罗某宁分得31万元,罗某灿分得12万元。
罗某宁与父亲罗某川在同一个单位工作。1986年,单位福利分房,作为干部的罗某川在市中心附近分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公房。1988年,罗某宁开始筹备结婚,恰巧单位又组织了二次分房,年轻的罗某宁也在分房政策之内,但是由于工龄较短,分到的是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仅一室一厅的公房。为了让儿子婚后生活质量更高一些,罗某川便和妻子李某兰商量着和儿子交换房屋居住。这期间,公房改私,罗某宁认为自己居住在父亲名下的这所大房子里,也就承担了这间房屋90%的购房款,而罗某川夫妇则承担了罗某宁所分房屋的全部购物款。2006年,罗某川去世。
2013年,这套三室一厅的房屋需要拆迁,由于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是罗某川,房屋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补偿协议还需要全体继承人签字。在罗某宁看来,自己居住了这么多年,也交了购房款的大部分,所以拆迁补偿款都应当归自己或者绝大部分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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