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起诉称:2001年,我公司借用被告名义,由我公司出资购买了位于乙区605号的房屋。购买后涉案房屋始终由我公司占有使用。2015年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确定我方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现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二被告将位于甲市乙区605号的房屋过户至我公司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古先生答辩称:1、原告作为企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以谋取利益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要求将争议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将非法利益继续扩大化,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而在答辩人与原告腾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多次表述,原告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购买了多套经济适用房。根据目前市场的情况,原告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暴利的,而原告利益的取得,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的。2、2015年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了我与原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并没有对房款支付的履行情况进行查明。原告只支付了首付款及六年的贷款就停止了继续付款还贷,在贷款银行的多次催款压力下,我自行支付了全部余款。我现提出反诉,判令原告将房屋折价款80%补偿给我。
罗先生未到庭答辩。
三、法院查明
2001年6月4日,古先生与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古先生购买L公司开发的605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29062元,其中首付82670元,贷款34万元。A公司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并按月偿还了72期银行贷款,剩余银行贷款298664元由古先生支付。涉案房屋原登记在古先生名下,后于2011年1月30日转移登记至罗先生名下,古先生于当日补缴了经济适用房上市补缴土地收益58182.6元。
2014年,A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古先生、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古先生与罗先生就涉案房屋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A公司名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与古先生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判决古先生与罗先生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古先生、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诉争房屋经古先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公司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6月2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929735元。古先生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3859元。另查,古先生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非通过摇号程序取得,涉案房屋现仍登记在罗先生名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法院判决
1、古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A公司将位于甲市乙区605号房屋过户登记至A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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