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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我买的房怎么就成别人的了

2024-04-06 03:57:50 0

  小何和女朋友准备结婚,想在广州买一套住房。但是广州的限购政策,小何和女朋友都没有购房资格。

  刚好,他们的好朋友小杨有在广州的购房资格,于是他们与小杨商量后决定以小杨的名义购房,产权证上登记所有权人为小杨。

  就这样,小何和女朋友也顺顺利利地买到了房、结了婚,中间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可是,最近小杨也决定在广州购置一套商品房,在贷款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套房。

  不能再享受首套房购房优惠,即首付需要缴纳60%。小杨进退两难,有点后悔当时以自己的名义帮小何购房了,甚至有点埋怨小何。

  而小何取得购房资格后,准备找小杨办理过户,却遭小杨拒绝了,小杨认为房屋价格溢价严重,借名买房也影响了自己买房,过户必须支付20万元,因此两人的关系闹得比较僵。

  小何找到小编吐槽的时候,小妹也是惊呆了。因为前段时间,刷爆朋友圈的电视剧《都挺好》中就有一个类似的情节:苏明玉借李哥的名义买下了苏家老宅,房屋登记在李哥名下。

  出资人和登记人不一样,很容易引起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和纠纷。没想到如今在现实中发生了。

  借名买房风险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那已经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其实,从2017年8月开始,对于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有了最终的答案!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30条,其中该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

  “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虽然,《意见》第18条并未明确该类合同效力,但从其所使用的“规避”“回归”等词语的感情色彩上判断,从严监管的倾向明显。

  事实上,法院内部已形成意见,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一律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后,房子到底归谁?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在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被借名人与出资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有效来处理,也就意味着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房屋的产权仍然归被借名人所有!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这么说,借名买房真的没办法了吗?也不一定!

  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如办理贷款困难,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

  但是,重点在于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最后要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最后要说的是,借名买房风险不可绝对避免,也不敢说做到无风险。但如果非因某种原因要这样做,签署一份比较完善的《借名买房协议》并保留一整套的证据是必要的!虽然不能说消灭风险,但降低风险的作用还是有的。

  那已经借名买房了,那该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出资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出资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借名人的债权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借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其向借名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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