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想给女儿买套房,听朋友介绍说有家楼盘买房送地下室,很是心动,于是在2013年1月与这家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其中约定附赠地下室8-03,面积26.27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4万元。签订认购协议后,李先生还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
2013年4月27日,李先生与某公司正式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购买8-2-301室房屋,建筑面积133.35平方米,房价款84万元。
2013年6月9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但在地下室一直没有交付。后来李先生前去查看,发现该地下室已经被人使用了,于是去找开发商询问,结果开发商说正式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赠送地下室,自己没有交付义务。
李先生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附赠的8-03号地下室,并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认购协议的赠送约定还有效吗?
李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虽然后来李先生与某房产公司又根据认购协议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但是并不影响前面《认购协议》的效力,某房产公司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某公司应该继续履行附赠地下室8-03的约定。由于现在地下室8-03已经被该公司卖给其他业主,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李先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变更履行。
赠送没有实际履行可以撤销吗?
某房产公司认为,赠送地下室实际上是赠与合同条款,赠与的地下室以实际履行为准,不以认购协议确认。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房产公司说的,以实际履行为准。
但是根据房屋买卖的交易惯例,虽然合同约定地下室为赠与买房人,但出卖人对地下室的附赠行为确实影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最终的成交价格,故认定赠与8-03号地下室应为双方买卖房屋认购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按照该认购协议履行,而不能僵硬的适用关于赠与合同的法条,损害了购房者的正当权益。
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吗?
双方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定金2万元为定约定金,目的是为保障双方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在定金交付后,双方根据认购协议到房管局签订了备案的房屋买卖协议,而且现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到李先生名下,所以定金保障定约的目的已经实现了,而且某房产公司也已经将定金返还李先生,因此李先生现在不能要求再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吗?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