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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效力如何

2024-04-06 03:58:0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大娘起诉称:我和被告于1992年3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次年双方一起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并共同享有工龄住房待遇,由于被告方个别亲属的不断地挑唆、打闹,致使生活了24年的两位老人在2014年5月21日被迫分手。当时的我已是85岁高龄的老人,并且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状态经常处于恍惚之中,在被告人及其个别亲属紧紧逼迫下,在自己亲生女(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我用颤抖疾病的手极度愤怒地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85岁的老人“被离婚”心情是可想而知,然而在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事项中更是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欺蒙。2018年2月24日(正月初九)被告的儿子,利用我当初对他的好,利用春节阖家团圆的气氛,又采取欺瞒手段有意避开我亲生子女(监护人),让九十岁高龄的我在空白的不动产过户手续上签字画押,借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事后我感觉不对劲,于是联系自己子女,说出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至此我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实得以真相大白。2014年我和被告离婚析产时,对双方共同参加房改的住房价值无法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一直攀升。于是双方约定待此房有一定处理结果后对其增值部分平均分配。事到如今,被告及其儿子继续采取欺瞒手段单方面过户给其儿子,违反了当初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利在子女(监护人)的监护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重新分割财产或补偿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2、判令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大叔答辩称: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不同意补偿。我和原告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我已经给付原告15万元,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有人挑唆打闹的不公平情况。原告应当先提起撤销之诉,本案直接受理分割财产属于程序违法。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在甲市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即位于XX街道十三委十五组建筑面积为80.18平方米住宅归被告所有,男方在办理离婚当日一次性给付女方现金150000.00元,原告已接收被告给付的150000.00元。现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补偿150000.00元。

  四、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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