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女士起诉称: 1991年4月16日,我和被告登记结婚,1992年11月12日,生一子关某甲。2003年1月20日我和被告在甲市A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告为避免因离婚析产而增加诉讼费,极力隐瞒了财产的事,所以调解书并未涉及财产部分。我和被告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1、1997年共同出资购买的甲市L小区二单元301号住房一套(甲市L公司房改房),离婚时归关先生所有(价值8万元);2、1998年8月10日购买二手车一辆,离婚时归关先生所有(价值19.2万);3、1999年购买XX小区506号房归曹女士和儿子关某甲(价值26.8万)。离婚后,我带儿子关某甲与父母一直住在XX小区506号房内。2004年4月19日我在办理房产证时,因购房合同上是关先生的签名,甲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坚持要将该房产证登记在关先生名下,为此我提供了离婚协议和A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要求将房产证变更登记在我或者儿子关某甲名下,但他们并没有采纳,碍于办理房产证时间有限,我只好同意暂将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关先生名下,等儿子关某甲上大学(年满18周岁)再行过户给关某甲。2011年7月,关某甲考上大学,我找被告协商过户事宜,被告假装同意,并建议将XX小区的房子出租以供关某甲上学。后被告以帮忙租房为由进入506号房屋盗取协议,为此,我在当地派出所报过案,被告并单方认为房产证足以证明XX小区的房子归被告所有。为此,我和被告协商多次未果。故现特请求法院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进行分割,包括:1、1997年共同出资购买本市L小区二单元301号住房一套(甲市L公司房改房),离婚时归关先生所有(价值8万元)。2、1998年8月10日购买的二手车一辆,离婚时归关先生所有(价值19.2万)。3、1999年购买XX小区506号房归曹女士和儿子关某甲(价值26.8万);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关先生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3年1月20日,原告与我在A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记载:家庭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所起诉的各项财产当时均在我处,故应归我所有。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在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主张的各纠纷财产一直处于原告与我明知的状态,双方在离婚后并无异议,且我并无隐匿财产的行为,故原告现在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所称因甲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原因导致房产证上未登记原告姓名,并不是我的过错。故原告以此作为起诉理由是对我的污蔑。原告三次虚构事实,于2012年12月7日的房产确认、2012年12月7日和2013年6月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我,并且在缺乏证据、自知理亏的情形下一次变更诉讼理由,两次撤诉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审判,还我以公道。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3年1月20日因感情不和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约定:家庭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双方无争议。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506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04年8月19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并于1997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甲市L小区二单元301号住房一套,该房系甲市L公司房改房,该房屋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另双方还购买了二手车一辆,在双方离婚时该车在被告处。另查明,在原、被告离婚时,301号住房由被告所居住使用;原、被告对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506号房屋在离婚时持有争议,原告认为该房屋在双方调解离婚时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并提交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其主张;被告表示离婚时其本人在该房屋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也系被告本人,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未就在离婚时该房屋在谁处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于车辆及XX小区房屋在被告处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对于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506号房屋现值原告表示该房屋现值700000元;被告表示该房屋现值为1000000元,对此被告表示要求对该房屋现值现值进行评估,但被告在法庭规定期间并未提交评估鉴定申请。经法院调解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果。
四、法院判决
1、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506号房屋归原告曹女士所有,被告关先生协助原告曹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原告曹女士自理。
2、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甲市L小区二单元301号住房归被告关先生居住使用。
3、夫妻共同财产中二手车一辆归被告关先生所有。
4、原告曹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关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下一篇:因无权代理引发的纠纷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