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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024-04-06 03:58:1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先生起诉称:2016年我与曾先生因905号房的居住问题在法院诉讼,经法院确认,905号房屋系曾先生借我的名字购买。905号房屋系甲市乙区L村(以下简称L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禁止向村集体成员外的公民出售。我要求解除合同,曾先生不同意,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与曾先生就甲市乙区L小区9号楼905号(以下简称905号)房屋口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曾先生答辩称:905号房屋最初是1998年借武女士的名购买,后来武女士的儿子也要买房,应在2001年转成了蒋先生的名,购房款全部是我出的。蒋先生的主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据我们了解,L村的这批楼房是可以卖给外村人的。故我不同意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蒋先生之妻曾女士与曾先生系姐弟关系。曾女士于2005年5月3日死亡,蒋先生与曾女士生有一子蒋某甲。曾先生与其妻徐女士均非L村村民。905号房屋系L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楼房,该房屋最初是以L村村民武女士的名义自L村村委会处购买取得,L村村委会收取了购房款8.4万元。2001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至蒋先生名下,L村收取了“过户手续费”420元。905号房屋自售出后一直由曾先生夫妇居住使用。

  2001年2月13日,曾先生(甲方)与蒋先生(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经武女士介绍,甲方出资用乙方的名额购买,L村建的L小区9号楼905号两室楼房一套,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今后如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需积极配合,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空口无凭立此为据。”曾先生对该《协议书》不持异议。蒋先生对《协议书》中“蒋先生”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释明,蒋先生表示没有比对样本不要求鉴定。

  2016年,蒋先生、蒋某甲将曾先生、徐女士诉至法院,主张905号房屋系蒋先生、曾女士购买,系蒋先生、曾女士的财产,要求曾先生、徐女士腾退905号房屋。法院判决:驳回蒋先生、蒋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蒋先生、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曾先生与蒋先生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905号房屋由曾先生出资以蒋先生的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双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效力、905号房屋权利人尚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蒋先生、蒋某甲以二人系905号房屋权利人为由要求曾先生、徐女士腾退905号房屋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经释明,当事人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主张合同无效的后果。

  四、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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