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违约,否可以提出返还定金

2024-04-06 03:58:1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2018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与A公司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产权性质为私产,产权人为崔某,房屋面积为32.79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078000元,乙方原告于2018年5月19日支付30000元。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10日之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被告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房价上涨。2018年5月23日开始,被告向原告表示其不再履行《房屋交易合同》。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为居住与孩子上学使用,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原告完全不能接受的,原告明确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被告提出需增加20000元房款,原告表示可以协商,如果能顺利交易并过户,原告可以接受增加20000元的房款,然而被告却又再次提出增加房款,被告的目的一目了然,被告的不诚信导致交易无法自行顺利开展。无奈,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委托评估协议》及《房屋贷款委托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78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2695元,其中房屋差价22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用2695元;5.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26950元、贷款服务费2050元。

  2、被告辩称

  崔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签署的《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即包含《房屋交易合同》、《委托评估协议》及《房屋贷款委托合同》在内的买卖诉争房屋的相关文本材料),在签订该《房屋交易合同》时,被告由于对房屋成交价格并不了解,被告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对该《房屋交易合同》予以撤销,并保留对第三人对被告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诉讼权利。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原合同约定的价款1078000元过低,被告希望价格上调为1260000元整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告希望解除合同,被告同意,但不同意第三人退还原告支付上述协议的居间服务费。关于第二项请求,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可以退还定金30000元。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不认可,被告认为在签署《房屋交易合同》之时第三人对房屋成交价格对被告予以误导,签署《房屋交易合同》之前并未与被告联系过,均是与被告姐姐崔某某进行的沟通,但崔某某并未向第三人提供相应的被告签字授权的卖房委托手续,但在签署该份《房屋交易合同》之时,第三人却向被告陈述,该房屋成交价格与被告姐姐沟通一致,故被告认为第三人存在欺骗被告的行为,并导致被告对该份《房屋交易合同》签署时产生了重大误解,现应对该份《房屋交易合同》予以撤销。关于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了支付相应违约金,则不应再就相应的损失向被告予以主张,且第三人在本案中存在相应的过错,该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其中房屋差价也并无相关依据,被告认为该损失主张过高。关于第五项诉讼请求,依照该案件相关过错程度,第三人应按照过错比例予以承担。第六项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A公司述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解除,我方也同意解除;对原告的第二、三、四、六项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尊重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第五项诉讼请求,若合同继续履行,我方不同意退还,若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合同,我方可以将居间服务费退还,贷款服务费基于安心承诺,买卖不成全额退还中介费原则,除实际产生的600元费用外,其余的1450元贷款服务费可以退还原告。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查明: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崔某。2018年5月19日,崔某与陈某、A公司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崔某为出售方,陈某为买受方,A公司为居间方。合同约定,崔某将诉争房屋出售与陈某,房屋价款为1078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陈某交付崔某30000元作为定金。崔某同意陈某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陈某同意委托A公司协助双方办理贷款手续,如委托A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则陈某另行与A公司签订房屋贷款委托合同。陈某与崔某须于2018年6月10日之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同时陈某将除定金之外的其他首付款存入该机构,崔某将已收取的定金存入该机构。陈某应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6950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或不再购买本合同标的房屋,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需书面告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1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如双方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守约方有权直接向违约方或合同解除过错方追缴其居间服务费损失。因违约方导致守约方,未实现债权或物权,而实际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律师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利息或罚息等)应由违约方承担。之后,崔某以在A公司卖房登记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款不一致为由,未按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发生争议,陈某来院起诉。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

  2、被告崔某退还原告陈某《房屋交易合同》定金30000元;

  3、被告崔某支付原告陈某《房屋交易合同》违约金30000元;

  4、被告崔某支付原告陈某《房屋交易合同》律师费30000元;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