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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买到到凶宅怎么办

2024-04-06 03:58:38 0

  小刘大学毕业后,从外地来某城市工作的他急需在某城市购买一套住房,为了方便查看房源,小刘便找到某城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请中介公司帮着一起寻找合适的房源。之后,房产中介公司为小刘推介了一套小区的一套住房。2018年3月,小刘与房主李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9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小刘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2 万元。2018年3月底,小刘又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余元购房首付款转账至李女士银行账户内。不久后,小刘又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女士。2018年4月,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女士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小刘名下。小刘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据了解,为了凑齐房款,小刘还与某城市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2.867‰。在房子交付不久后,小刘便搬进去了。有一天,小刘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为了核实这一情况,小刘又四处找人打听此事,后来发现这套房子在以前一直是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买这套房子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的确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但是,李女士在房屋交易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小刘,致使小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小刘找到李女士退房被李女士拒绝,于是小刘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小刘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女士却隐瞒了这一事实。小刘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他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女士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而被告李女士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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