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签定后,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对方有权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子,卖房人因固执违约,吃了一张97万余元的“罚单”。
2015年12月,施某意欲出售一套拆迁安顿房,便找到中间人孙某,在其供给空白的房子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处签字,载明出售该套房子。2016年1月,在该合同价款47万元、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经他人填写结束之后,翁某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承认。随后,翁某先后经过孙某向施某转交37万元,向动迁办转账10万余元。
2018年3月,翁某在动迁办手续完成后预备拿房时,却发现房产登记的是施某妹妹小施的姓名,而并非施某的姓名。翁某屡次敦促施某通知其妹妹配合处理收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两边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并要求施某返还购房款47万元、补偿房子差价丢失139万余元。
施某则以为,一方面,最初其卖房时,中间人孙某并未向其明确买受人的信息,后因其没有时刻处理售房事宜,便在孙某供给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由孙某处理,其与翁某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并未建立生效;另一方面,该房子至2017年12月才可以处理结算手续,其根本不知道房款支付至动迁办的事情;别的,该房子系拆迁安顿房,被安顿人员包含其多个家庭成员,其父亲也不同意出售该房子,其个人关于该房子没有处分权。故其以为其无需补偿翁某的各项丢失。北京房产律师收费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施某在孙某供给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视为其与孙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孙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作出的行为对施某具有约束力;且施某在其签署空白合同后,在合同条款没有达成共同,关于谁是买房人尚不知晓的情况下,即收取了孙某转交的37万元房款,在翁某屡次敦促其至动迁办收房时,亦未对房子价款提出异议,故视为其对受托人即孙某的行为予以认可;别的,施某在孙某供给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由翁某签字,且房款亦由翁某转账给孙某后转交施某,翁某有理由相信孙某有权代施某处理房子买卖事宜。故该房子买卖合同合法有用,对两边具有约束力,施某应按照合同约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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