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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4-04-06 03:58:5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韩女士起诉称:被告关先生于2007年通过集资建房方式获得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4号楼204号号房屋。我和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9月24日,我和被告签订《财产协议》,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即“房屋的所有权归协议人关先生、韩女士共同共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份额”。同日,我和被告就该协议办理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22日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约定诉争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被告需配合我办理该房屋的更名手续。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且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我,导致该伪造证书被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没收。我和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协议,属违约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我享有甲市204号房屋所有权;2、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关先生未到庭提出书面答辩称: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人L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分行答辩称:涉案房屋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被告婚前在我行申请了贷款并在该房屋上设置抵押,目前该笔贷款属于正常还款状态中但尚未清偿完毕。原告与被告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只要原告把贷款还清,我们无异议,但原告必须把房屋贷款还清,我们才能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三、法院查明

  被告关先生于2004年参加甲市Z公司集资购房,购买位于甲市本案诉争房屋,并于同年9月22日与第三人L银行甲市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该房屋向第三人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60000元,期限25年,现该笔贷款处于正常清偿状态,贷款本息尚未完全清偿完毕。原告韩女士与被告关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财产协议》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并于同日经甲市公证处对该《财产协议》进行了公证,《财产协议》内容(节录):“现双方约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协议人关先生、韩女士共同共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份额。由关先生、韩女士共同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此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22日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节录):“位于甲市房屋,建筑面积:91.36平方米,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及房内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该房产剩余贷款由女方承担偿还。”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携带自被告处取得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到甲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离婚析产,经房屋登记管理中心验证,原告当日携带的房产证为假证,被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没收。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之诉请。

  四、法院判决

  1、位于甲市乙区XX路XX小区4号楼204号房屋,由原告韩女士向第三人L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分行清偿完该房屋上剩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之后,归原告韩女士所有;

  2、驳回原告韩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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