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刚(化名)原为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小务农场职工, 2000年,王某刚因家庭内部矛盾和躲避计划生育政策,携其妻子一同搬离农场。因农场拆迁改造,王某刚方方才得知早在2000年其父王老汉(已故)背着自己与农场邻居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将自己在该农场的两间房屋卖给了农场邻居吕某。
房屋买卖协议订立后,王老汉将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涉案房屋交付给了邻居吕某,吕某在涉案房屋自2000年居住至今,期间并进行了修缮。
王某刚得知以上情况后多次与吕某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刚随委托律师靳双权作为该案王某刚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
本案经文安县人民法院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审,在审理中双方就原告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存在吕某善意取得?该房屋吕某存在修缮行为,物权是否随着修缮发生变化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委托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靳双权律师请求法院进行了多次现场勘验和调查,经过律师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刚的父亲与邻居吕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涉案房屋归王某刚所有的生效判决。此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令其19年前丢失的房屋,失而复得,当事人王某刚对本所的代理给与了高度评价。
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应当归谁?--《都挺好》中苏明玉借名买下苏家老宅的法律解释
火遍大江南北的电视剧《都挺好》中,苏明玉借李哥的名义买下了苏家老宅。那么,房屋登记在李哥名下,如果将来产生争议,房子到底是谁的呢?如何保证苏明玉(实际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呢?
要点精要
一、关于苏明玉与李哥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卖关系,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关于苏明玉与李哥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卖关系,根据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来等情况,来确定借名买房一事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若购房款由苏明玉支付、苏明玉已经实际入住、由苏明玉缴纳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购房手续也由苏明玉掌握控制,则一般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
二、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若苏明玉与李哥签订了《借名买卖协议书》,且协议中明确约定“苏明玉以李哥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苏明玉支付、房屋的产权归苏明玉所有”、“以李哥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苏明玉所有,李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苏明玉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苏明玉有充分证据证明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苏明玉支付。在该情况下,若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则该房产一般应当归苏明玉所有。
三、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靳双权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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